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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信息安全尚需技术防护屏障

时间:2018-03-30 10:2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与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的势头相适应,《快递暂行条例》日前正式发布,拟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这一专门针对快递业的行政法规,不仅为协调社会各方关系,促进快递行业在我国规范、持续发展创造条件,而且也为维护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防止各方利益遭致损害提供法制支撑。

  据悉,针对客户信息权益保障,条例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在数据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公民个人信息屡遭泄露的形势下,快递行业掌握的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确需加强保护。一旦信息因主、客观原因泄露出去,轻则易使信息主体的正常生活受到搅扰,不断招致骚扰电话、短信、邮件;重则可能将当事者置于危险境地,使其个人及亲朋的生命财产面临严重威胁。

  这些年,社会诸多领域或多或少存在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快递业也不例外。由于缺乏专门的行业法规约束,长期以来,这一问题尽管说起来重要,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依然存在不小差距,查处与惩治的力度仍显不够。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既然条例已经颁布,对维护用户信息安全予以明示,那么,公民个人在与快递打交道过程中无疑多了一重法制保障。此项法规的出台固然令人拍手称快,然而至为关键的还在于必须采取有效举措,确保法规要求真正得以执行。

  笔者以为,落实好条例中关于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条款,不能仅凭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觉,也不能完全依靠邮政管理部门现场检查,“人防”莫如“技防”。为全面、及时抓好防范,切实增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成效,有必要依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技术,加大对快递业务系统端口的实时监控。这里,不妨借鉴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维护、运营的征信系统的做法,征信系统不仅设置严格的管理使用权限,且一旦系统使用者存在非正常使用情况,征信系统能及时预警,具体操作人员的操作信息也能被记录在案,无法随意更改、删除。借助相对科学、完善的技术防控手段,用户信息保护中的人为操作随意性因素就被降至最低,即便发生有人刻意出售、泄露或非法提供用户信息的情况,也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准确锁定目标,尽快查堵漏洞。

  当前,鉴于各个快递企业使用各自的业务系统,快递管理部门应发布指导性意见,要求企业根据自身系统情况,着力提升信息安全防护水平。今后的发展趋向,则在于进一步完善快递行业信息技术标准,适时推进各个快递企业业务系统与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系统有机衔接,充分利用行政监管部门管理系统中的安全监控功能,实现对整个快递业用户信息安全的严密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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