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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疫苗引爆疫苗风险!还打不打?如何避险?有无偿救济机制?

时间:2018-07-25 23:10|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问题疫苗引爆疫苗风险!还打不打?如何避险?有无偿救济机制?
图片来源:花瓣美素
近日刷屏的问题疫苗被查事件,引爆了民众对问题疫苗风险的强烈担忧。

  大家纷纷做了相同的动作——查疫苗本,或者病历本。

  查完后,有的心怀感恩:“感恩命大,去年打了狂犬疫苗,刚打去医院问了,说去年的应该没事。”

  有的忧心忡忡:“孩子打了长生的水痘疫苗,接下来怎么补救?”

  国家药监局发布最新公告称,对长春长生所有疫苗生产、销售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此外,将对疫苗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分析,逐一解剖问题症结,研究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

  不过,疫苗事件担忧情绪还在蔓延,疫苗还打不打?已经打过的怎么办?有没有避险措施?善于苦中作乐的网友纷纷脑洞大开——

  防范问题疫苗,网友开脑洞

  有的家长总结了打疫苗实用指南:

有的提议以后见了狗要客气一点——
有的提议以后见了狗要客气一点——

也有网友建议出门遛狗的一定要栓狗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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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开展后续处置
各地开展后续处置

  24日,国家药监局决定从严查处吉林长春长生疫苗案件:

  一是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人员,充实案件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全力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工作。

  二是对长春长生所有疫苗生产、销售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锁定证据线索。

  三是坚持重拳出击,对不法分子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对失职渎职的,从严处理、严肃问责。

  四是针对人民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五是对全国疫苗生产企业全面开展飞行检查。

  六是对疫苗全生命周期监管制度进行系统分析,逐一解剖问题症结,研究完善我国疫苗管理体制。

  针对民众的疑惑,各地的后续处置工作也逐步展开——

  上海疾控中心官微表示,未采购使用过长春长生和武汉生物制品所生产的不合格批次百白破疫苗。另据排查,今年以来该市共有3个犬伤处置门诊曾使用过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非涉事批次疫苗)。目前,该市已经全面停止使用长春长生生产的各类疫苗。今年已接种长春长生狂犬病疫苗的群众,不再继续使用长春长生疫苗,选用同样“五针法”其他品牌狂犬病疫苗完成后续接种。

重庆市卫计委曾于今年7月12日就“问题疫苗后续解决问题”回应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该市将对接种了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经过组织专家讨论,已完成补种工作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了全市培训。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准备工作,将和涉及的山东、河北两省同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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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卫计委曾于今年7月12日就“问题疫苗后续解决问题”回应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该市将对接种了不合格百白破疫苗的儿童进行补种。经过组织专家讨论,已完成补种工作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了全市培训。目前正在进一步完善相关准备工作,将和涉及的山东、河北两省同步开展。

问题疫苗引爆疫苗风险!还打不打?如何避险?有无偿救济机制?
  疫苗有哪些风险?

  还打不打疫苗?答案是肯定的。

  有宝宝的父母都清楚,从孩子出生到幼儿园基本每隔一段时间就要打疫苗。既要关注问题疫苗,也不能因噎废食对疫苗一律喊不。比起不打疫苗给人类造成的危害看来,疫苗的总体利益要远远高于风险。

  人类繁衍生息的历史就是人类不断同疾病和自然灾害斗争的历史,控制传染性疾病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预防。当年传播极广、高传染性、高死亡率的天花被彻底消灭,最大的功臣则是“天花疫苗”。

  中国预防接种的疫苗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常见的一类疫苗有卡介苗(BCG)、百白破、乙肝疫苗等。

  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常见的二类疫苗有口服轮状病毒疫苗、甲肝疫苗、HIB疫苗、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

  疫苗的作用就是特异性地刺激免疫系统,使之记住病毒的样子,一旦遇到真病毒入侵,免疫系统就会依循其原有的记忆,制造更多的保护物质来阻止病毒的伤害。迄今,预防接种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

  例如,百白破疫苗用来预防百日咳、白喉、破伤风三种比较危重的疾病,必须接种,接种对象为3个月至6周岁的儿童。狂犬病疫苗是人被动物咬伤后接种的狂犬疫苗和抗狂犬病血清,预防感染狂犬病。狂犬病是狂犬病病毒感染引起的一种动物源性传染病,近年来病死率维持在90%以上,临床上尚无有效的治疗办法,因此预防狂犬病发病是关键。

  当然,疫苗风险同样不容忽视,此次爆发的问题疫苗就是问题企业在生产环节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疫苗不合格。总体来看,疫苗风险主要分为几大类:疫苗不良反应、疫苗质量事故、接种事故、偶合症和心因性反应等。

  一是疫苗本身是一种病毒,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减活病毒有可能在自然环境里发生基因变异,变成有毒病毒,灭活病毒有可能因为灭活不彻底而让接种者患病。总体来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这类事情已经很难再发生。

  二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会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例如,小儿麻痹在广泛消灭的同时,也有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情况发生,目前,更安全的灭活疫苗已代替糖丸活疫苗。

  三是疫苗从研发、生产、到最终注入到民众体内,有较长的链条,对产品质量和运输冷链的要求非常高。例如,此次疫苗事件涉及的狂犬疫苗和百白破问题疫苗则应属于疫苗质量事故的一种。例如,此次被罚的长春长生生物,该公司去年生产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共25.26万支,生产批号201605014-01,全部销往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际上去年底与长生生物一道被查的还有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生产的约40万支问题疫苗,生产批号201607050-2,其中销往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90520支,销往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1000支。目前根据相关部门的披露,这些批次百白破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可能影响免疫保护效果。对人体健康暂时没有危险。

  疫苗风险如何防?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page]分页标题[/page]

  民生健康无小事。疫苗是人类对抗病毒的最前沿防线,事关人类和千万家庭的生命、健康和信任。疫苗生产记录造假、疫苗效价指标不合格,这些人为风险暴露出相关企业对生命、健康的漠视。

  那么,如果疫苗真的带来风险问题,有没有什么补偿救济机制呢?

  过去,我国政府对接种第一类疫苗后发生异常反应的受种者以“财政补偿”的形式给予补偿。根据2016年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根据《条例》,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不合格疫苗不在财政补偿范围之中。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近年来,政府积极鼓励和推进地方通过商业保险解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问题。2016年4月,国务院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从法律的层面明确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基础保险、补充保险在内的多层次保险补偿体系,提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效率。

  例如,2016年1月起将江苏省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机制由“财政补偿”转为“保险补偿”。

  一种是基础保险。江苏省卫生计生委,通过政府采购,向商业保险公司采购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此即为基础保险。从2016年1月起,凡在江苏省范围内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发生异常反应的所有儿童,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和保险方案,将补偿费用一次性支付给受种者。

  第二种是补充保险。补充保险产品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由疫苗受种者自愿、自费投保。投保者一旦发生异常反应,除基础保险补偿费外,可获得更高额的补充保险补偿费。

  从上述可以看出,一类疫苗发生异常反应可以通过基础保险获得理赔,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不良反应、偶合症等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分散。

  但对于接种了不合格疫苗,是不是可以获得理赔?以及生产商是不是可以通过责任保险专家违法违规风险,则具体有所不同。

  一位行业专业人士表示,一般而言,保险不会承保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损失问题。对于涉事企业而言,即便厂商购买了产品责任险,责任保险一般也不会成为这类违法违规行为的保护伞,不会保障由于故意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产品责任风险。对于接种不合格疫苗的个人而言,因为此类缺陷疫苗产品必然导致失效甚至是人身伤害,不属于意外风险,但因为公司核赔政策不同,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不同。[page]分页标题[/page]

  例如,一款《儿童综合医疗保险适用条款》在提及疫苗保障时如是写道,“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条款合同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我们将按条款给付疫苗身故保险金。”

  也有保险公司表示可以理赔。例如,国泰产险官微谈及一款相关儿童综合意外险理赔问题时表示,“在此次事件中,家长们为孩子投保的时候是不知道该疫苗是否过期变质,所以该行为属于非主观故意,因此因预防接种导致的不良反应或偶合症,是在我们承保范围的,可以赔付!”

  上述分析人士表示,每家公司条款会有不同,到底具体一款保险产品能承保什么风险,投保人一定要看保险条款,尤其是其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如果条款明确除外了该项责任,但保险公司说可以赔,那就是通融赔付了,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好事,但买保险时还是要看清楚责任免除条款。

  因此,防范疫苗风险重点在防,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疫苗供应链管控、提高企业违法违规成本,让相关企业、个人不敢违规违法。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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