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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新路径

时间:2018-10-24 18:1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本报记者 王小霞

  随着金融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金融创新产品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相关的纠纷也日益增长,呈现出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标的数额不断扩大,争议事实日趋复杂的现状,纠纷解决难度增加,专业度要求更高。而我国司法改革“立案登记制”实施后,法院案多人少、负担沉重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缓解这种困境,探索多种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当前迫切要解决的问题。

  日前,在由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主办、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中银金融证券争议解决高峰论坛”上,中银证券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正式揭牌。

  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综合处副处长梁文辉对中银证券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成立表示肯定。梁文辉表示,律师是调解工作的主力和希望,呼吁各界律师积极加入到多元调解与律师调解工作当中,为北京建立一条可行、可复制、可推广的律师经验而努力。

  “当前,我国诉讼案件数量每年均在爆炸式增长,而法官数量远远不够,这对纠纷解决路径提出了新要求。同时,受国际因素的影响,多元调解工作逐渐得到社会各方面的重视,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长期处在无序、盲目发展状态,与法院之间尚未建立起高效便捷的诉调对接机制,信息化手段在调解案件流程和管理中的应用也不够深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会长翟晶敏表示,针对以上现状,建议进行调解组织的培育,明确职责定位,规范案件受理范围,积极鼓励专业律师事务所参与专业调解和商事调解。同时建立示范调解中心,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搭建调解组织、调解员交流合作平台,加强国际合作与培训,推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探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000402,股吧)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认为,互联网与金融的快速融合,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众多,规模扩张迅速,自律行为欠缺,使得与之相应的问题和风险也随之显现。比如银行卡线上支付、伞形信托、邮币卡线上交易等,都是金融创新环境下的产物,但又都有可能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害,而针对金融创新发展中新出现的法律问题,需要加强法律适用研究,提高监管能力和力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环境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原法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林海权表示,当前的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突破成文法的规定,导致纠纷解决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新型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有法律性质的认定、交易行为性质的认定、资金的利息标准、民刑交叉涉及犯罪是否当然无效等问题。而法律关系的定性、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效果的认定等金融纠纷案件的难题需要通过诉讼、仲裁、调解三个途径去化解,不同的化解方式有不同的优势。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席李征表示,在金融去杠杆、金融纠纷大爆炸的背景下,中银证券与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将会在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调解金融证券领域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以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主要针对全国范围内的证券金融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郭卫华强调,面对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证券市场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现状,公司法务在证券纠纷解决中存在公正性、效率性和低成本的问题。对于诉讼、仲裁和调解三个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与不足,公司法务应当转换应对证券纠纷的思路,采取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同时,诉调对接、诉仲对接、证调对接等对接机制的创新也使得解纷机制的效力发挥到最大,而纠纷解决方式和机制的创新也提升了案件当事人选择的多样性,能够有效缓解诉讼爆炸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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