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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快递业法规公布,5月起施行

时间:2018-03-28 19:08|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蓝鲸TMT频道3月28日讯,国家快递业首部行政法规《快递暂行条例》于日前发布,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发展保障”条款中,除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外,上述《条例》还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相应的,快递从业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快递业经营主体,《条例》明确相关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其中,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若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若未履行上述规定,《条例》明确将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在规范寄件、收件上,《条例》明确了“实名制寄件”要求,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

  同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条例》还明确,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同样不得收寄。

  针对普通用户,如果出现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但如果是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上述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条例》规定由邮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我国快递业务量规模已经连续4年位居世界第一,每年新增就业20万人,对全球包裹快递量的增长贡献率超过了50%。我国已经有7家快递企业陆续上市,形成了7家年收入超过300亿元的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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