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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官助违建房套取百万拆迁款 滥用职权获刑

时间:2014-08-19 10:26|来源:虚实点滴|编辑: 网友评论

  门头沟区龙泉镇东龙门村党支部书记段某及村委会主任吕某,在拆迁过程中违规确认违法建筑为宅基地房屋,并造成国家拆迁补偿损失167万余元。昨天记者获悉,两人被门头沟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刑。

  据门头沟检察院指控,2009年,门头沟区进行采空棚户区改造石泉砖厂地块安置项目建设,龙泉镇东龙门村在改造范围之内。镇各行政村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拆迁腾退补偿安置工作,以及对房屋权属的确认。

  时任门头沟区龙泉镇东龙门村的党支部书记段某、村委会主任吕某负责入户调查工作。

  2009年2月25日,龙泉镇政府、区城管大队联合下发《关于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新生违法建设的告知书》,规定即日起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采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私搭乱建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届时拆迁中不予补偿。

  当年5月,门头沟区采空棚户区改造石泉砖厂地块安置房项目建设进入入户调查阶段。吕某提议对在东龙门村料厂内暂住的李某等4户村民的违法建筑按照住宅进行补偿。段某不仅没有反对,而且还在带领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人员入户调查过程中,对李某等4户违建房屋按照宅基地房屋予以确认。

  此后镇政府和4户村民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4户分别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32万余元、59万余元、36万余元和38万余元,给国家造成了共计167万余元的损失。案发后,四户人家退还了部分款项。

  2013年4月、5月,段某和吕某先后因玩忽职守被取保,2014年1月被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段某和吕某身为基层组织负责人,在本村重大民生工程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中,将不应给予补偿的违法建筑确定为村民住宅进行补偿,造成国家拆迁资金流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段某和吕某主动投案,部分损失已挽回,法院从轻判处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吕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记者 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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