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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合作投资工程 超讯通信云浮办事处员工诈骗50万

时间:2018-07-25 23:11|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新浪财经讯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原超讯通信云浮办事处员工伍思桂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其在没有实际承揽公司工程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和合作投资公司工程为名,高息利诱骗取多人超50万元。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伍思桂犯诈骗罪一案,已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粤1203刑初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伍思桂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伍思桂20**年5月至2017年3月在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办事处工作期间,在其本人没有实际投资电缆生意、承揽广梧高速郁南白石岭隧道等15个工程站点的移动4G信号覆盖工程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或合作投资上述工程为名,以周期短、高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了丁某、姚某、程某、邓某、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办事处及王某1共计553000元。

  被骗取的款项,伍思桂除在2017年4月支付给姚某的30000元和以其工资及费用抵销骗取广东超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0元以外,其余508000元,伍思桂供述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消费支出。

  2017年3月23日和4月1日,伍思桂在梁某多次追收王某1被骗款项及利润后,先后写下了两张包括原承诺利润在内数额分别为114000元和120000元的借据给梁某,后为逃避上述被害人追收被骗款项,伍思桂离开其工作单位并更换了手机号码。2017年7月16日晚上21时许,伍思桂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南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原判判决:一、被告人伍思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二、责令被告人伍思桂分别返还被害人姚某、程某的损失300000元和王某1的损失98000元。

  一审判决后,伍思桂不服,提出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伍思桂与邓某之间的金钱往来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行为,属民事行为,而非诈骗;伍思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姚某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再次审理认为,伍思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508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鉴于上诉人伍思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正确。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原审仅判决返还部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伍思桂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理据不足,不予采纳。最终判决如下:

  一、维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1项,即被告人伍思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50000元;

  二、撤销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刑初4号刑事判决的第2项,即责令被告人伍思桂分别返还被害人姚某、程某的损失300000元和王某的损失98000元。

  三、对于上诉人伍思桂诈骗被害人丁某的人民币80000元,诈骗被害人姚某、程某的人民币300000元,诈骗被害人邓某的人民币30000元,诈骗被害人王某的人民币9800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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