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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疗迎新政 相关上市公司将受益|互联网医疗|管理规范|机构

时间:2018-09-13 19:31|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上证报讯(记者 祁豆豆)近日,海南省卫计委在官网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三个文件包括:《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诊疗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互联网诊疗的定义,互联网诊疗是指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诊疗管理办法》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医院管理办法》)提出,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对于关注度较高的互联网医院的处方问题,《医院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办法》等处方管理规定。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疾病在线开具处方。

  所有在线诊断、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企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为低龄儿童(6岁以下)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定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

  《医院管理办法》进一步表示,鼓励城市三级医院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偏远地区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与专科医生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则提出,有两种情况允许开展远程医疗:一是某医疗机构(简称邀请方)直接向其他医疗机构(简称受邀方)发出邀请,受邀方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双方通过协议明确责权利。

  二是邀请方或第三方机构搭建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受邀方以机构身份在该平台注册,邀请方通过该平台发布需求,由平台匹配受邀方或其他医疗机构主动对需求做出应答,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等信息化技术,为邀请方患者诊疗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

  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都在积极布局互联网医院及远程医疗服务业务。其中,康美药业与微医旗下广州互联网医院开展战略合作。双方宣布将通过优势资源互补,积极推进互联网医联体与智慧药房的深度融合,探索互联网医联体+零售药店的远程诊疗新模式,为用户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中医药产品和服务。

  朗玛信息亦是互联网医院的先行者。公司控股的贵阳市第六医院有限公司在完成改制和增资之后,成为公司推动互联网医疗业务的实体医疗载体,为公司的“39 互联网医院”和“贵州(贵阳)互联网医院”两个互联网医疗业务板块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在业内人士看来,《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文件发布是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的体现。文件中对电子处方、电子病历及远程医疗服务的具体规定将促使互联网医疗行业更加规范有序的运行。

  据悉,国家卫健委将于9月14日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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