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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诊疗试行办法:须依托实体机构 不得网络首诊|互联网|诊疗|医务人员

时间:2018-09-15 00:24|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发布:须依托实体机构 不得网络首诊

  国家卫生健康委今天发布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只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生不能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互联网诊疗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医疗机构提供。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焦雅辉:由医疗机构使用本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利用互联网技术,直接为患者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办法规定,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诊疗科目,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互联网诊疗活动。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

  医疗机构在线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时,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后,可以针对相同诊断进行复诊。当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要医务人员亲自诊查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医师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后,可以为部分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在线开具处方。不得在线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处方。为6岁以下儿童开具互联网儿童用药处方时,应当确认患儿有监护人和相关专业医师陪伴。医疗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患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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