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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金融办:P2P网贷机构自查8月31日前全部存量业务|P2P|网贷|深圳

时间:2018-09-19 19:05|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新浪科技讯 9月19日下午消息,深圳市将先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及行政核查工作。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

  本次自查业务范围为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全部存量业务。各机构于2018年10月12日之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书同时提交给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所在区(新区)、前海管理局金融工作部门。

  据悉,本次自查的主体是注册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经于2018年2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且尚在运营的网贷机构。而对于未如期申请登记或自查过程中发现难以达到整改要求的网贷机构,应主动与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联系,并提交自愿退出承诺书,有序退出。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对网贷机构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以下为通知全文: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的通知

  根据《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8〕63号)的相关要求,我市将先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自律检查及行政核查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动P2P网络借贷机构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主体

  根据深圳市整治办2018年1月19日于官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册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已经于2018年2月5日前向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申请登记整改,且尚在运营的网贷机构应按本通知开展自查。未如期申请登记或自查过程中发现难以达到整改要求的网贷机构,应主动与注册地所属的区金融工作部门联系,并提交自愿退出承诺书(模板见附件1),有序退出。否则,有关部门将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网贷机构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责任。

  二、自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严格执行。

  三、自查时间

  请各机构于2018年10月12日之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的自查报告及承诺书同时提交给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所在区(新区)、前海管理局金融工作部门(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外的,请按实际经营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求执行,并在报送注册地的自查报告中对实际经营地在外地的情况加以说明),具体报送方式参见附件6。

  四、自查业务范围

  截至2018年8月31日的全部存量业务。

  五、自查要点

  自查应重点围绕:

  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无从事信用中介业务;

  2。是否有资金池,有无为客户垫付资金;

  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

  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

  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

  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

  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page]分页标题[/page]

  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

  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六、自查要求

  请各机构结合自查要点,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边查边整,即查即改。根据自查结果,如实填报自查报告(模板见附件2),自查报告应包括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进度、存量业务规模和风险化解情况、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或风险隐患等。请各机构实事求是,确保自查结果客观准确,如在后续的自律检查或行政核查中发现存在报告内容不真实、故意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情况,将严肃通报,追责问责,并实行“一票否决制”。自查报告须加盖机构公章、高管人员及主要股东签章,同时出具高管及主要股东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模板见附件5)。

  附件:

  1。自愿退出承诺书

  2。自查报告

  3。未结清出借人台账(数据截止于2018年8月31日)

  4。未结清借款人台账(数据截止于2018年8月31日)

  5。真实性承诺书

  6。各区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邮箱、地址)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等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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