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两分钟侵权视频赔50万值吗?专家:或有判例效应
视频产业已成规模专家认为判决生效或有判例效应
为两分钟视频赔上五十万元值吗
□ 本报记者 张维
因为两分钟的短视频,一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条公司)惹上了官司,与短视频作者刘先生对簿公堂。
近日,这一被称为“全国首例广告使用短视频侵权案”的案件迎来一审判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一条公司赔偿刘先生50万元。
判决一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其特别之处不仅撞上了正处于“风口”之上突然大热的短视频,且是迄今为止单个短视频判赔金额最高的著作权维权案,再一次让人看到了中国持续加大版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这一判决充分体现了司法对于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护,对侵权行为的有力制裁。”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冯晓青教授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撞上风口
从抖音到快手,从哔哩哔哩到微博视频,短视频正在成为人们生活方式的一部分。“短视频制作简单、有趣,日益平民化,而且在互联网环境下容易传播和使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玉烨说。
近日,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发布的《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显示,网络短视频是2018年的“黑马”,其用户规模已高达6.48亿人,市场规模达195亿元。短视频的用户使用时长占比优势明显,根据QuestMobile的数据统计,短视频占移动互联网总时长比率已从2016年的1.2%快速增长到2018年的11.4%,用户使用时长优势也是其市场规模突飞猛进的关键所在。另外,网络短视频与其他网络版权业态不断融合,共振效应越发显著。据TrustDate数据统计,因短视频的碎片化属性和强烈临场感,79%的互联网用户会通过短视频获得新闻资讯,70%的用户会通过短视频观看音乐MV。
一条公司就主打生活短视频,在2018年3月的一天,一条公司将刘先生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发布在了其微信公众号“一条”以及微博账号“一条”,用于为这一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费用,未署名作者。
作为短视频作者的刘先生为此将一条公司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一条公司赔偿50万元。
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教授分析认为,此案之所以引发如此大的关注,首先与“短视频是近年来互联网传播的一个热点”有关,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已经形成一个新的产业,产业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影响。
这并非短视频第一案,但是“与此前出现的短视频侵权纠纷不同,其中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一条公司作为专业的广告宣传媒体,直接将涉案视频作为广告投放,使之产生了较高的商业价值”,齐爱民说。
腾讯研究院版权研究中心副秘书长田晓军也认为,此案引发关注与短视频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以及短视频领域的版权侵权问题高发有关系,“去年‘剑网’行动的重点之一就是短视频版权治理问题”。
关注焦点
2分钟与50万元的反差之巨大,无疑是这一案件成为焦点的又一关键原因。
田晓军坦陈,此前,对短视频的认识不无误区,其中之一就是“短视频那么短,不能构成作品”,而目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短视频的价值不能以长短来论高低,无论短视频多短,都有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需求与价值”。
齐爱民也强调“视频的长短并不影响对著作权的保护”,不过,在他看来,并非所有的短视频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要具有独创性。
本案中的短视频即被认为是属于具有独创性的“类电作品”,即“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齐爱民指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判断短视频是否为“类电作品”时,首先看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包括是否由作者独立完成,以短视频与其他相同主题的短视频是否存在能够被客观识别的差异为条件。其次,看是否具备创作性,基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有助于公众的多元化表达和文化的繁荣,对于短视频的创作高度不宜苛求,只要能体现出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即可认定其有创作性。
冯晓青指出,个人录制视频作品并非就一定具有独创性,“要按照类似摄制电影的作品对待,就有一定的主题与情节”。
在黄玉烨看来,短视频如果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可以作为类电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如果独创性较低的,则作为录像制品保护。
对于他人制作的短视频,我们应当如何合法使用呢?
“要看所使用的短视频有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是能够确认可以免费使用的,比如视频上明确记载了‘可以免费许可,无需征得统一以及支付报酬’,否则就可能有侵权的风险。”冯晓青提醒,要在使用前确认短视频享有著作权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主体,这就意味着我们解决了付费的渠道以及支付给谁的问题。
黄玉烨说:“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例如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均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且支付使用费。”
齐爱民指出,凡是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外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短视频进行转发、引用,要标明作品的创作者、来源或出处,进行其他使用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合理的费用,以免造成侵权。
齐爱民提醒,对于不符合著作权法条件,不构成作品的短视频也不能无偿使用,因为这些短视频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数据,受到总则保护。
顶格赔偿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显然,海淀法院判决给出的是顶格赔偿。据齐爱民分析,海淀法院对于此案的判决,一旦生效将会对同类案件产生一定的判例效应。“近几年,在司法领域提倡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其中,提高赔偿数额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海淀法院的判决在这方面也会起到相应的作用。”
田晓军说,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是近些年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主要理念之一,可以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指引功能,也体现了对短视频作者创造性劳动的尊重。
黄玉烨认为此案意义重大,“其意义在于进一步落实我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提高侵权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起到威慑、遏制作用”。
在谈到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时,齐爱民认为有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创作者而言,制作短视频作品时既要提高版权保护意识,也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作品一旦发布,建议及时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开通的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申请版权登记。在相关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要主动进行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二,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短视频平台要切实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据相关法律规定,短视频平台应当及时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即“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能随意向用户提供音乐、视频的下载、上传服务。第三,对于司法者而言,国内短视频的版权保护,还处于探索期;对于什么类型的短视频才属于作品,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一直存在争议。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是著作权法的立法追求之一。在短视频产业已渐成规模的当下,法律规范应当对市场及其中的商业逻辑有所回应,不应为“作品”设限,人为提高作品构成要件的门槛。短视频的种类繁杂,有汇编类、教学类、模仿类、原创创意类等,不是每一个短视频都可以算作“类电作品”,一旦被认定为类电作品,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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