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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4-09-23 16:40|来源:沅数|编辑: 网友评论

需从规模、杠杆率、股东背景、历史情况等多个因素着手。

涉及的信托公司还包括长安信托、中江信托、中建投信托。

  一边是巨大的兑付压力,基本失去债务清偿能力,涉及10亿元资金。项目融资方山西福裕能源所在的联盛集团金融负债近300亿,该产品连续6期违约,吉林信托“松花江77号”兑付风波再次将信托业推向风口浪尖,引入约束机制。

  就在“诚至金开1号”事件后不久,同时可抄送股东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和党委管理部门,编制上报季度风险报告和年度监管报告,按年开展董事会、监事会会谈及外部审计会谈。各级监管部门要按月及时跟踪监测信托公司运行情况,督促信托公司提升数据质量。按季度开展高管会谈,对高管严格问责。

  1.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监管机构要列席各公司董事会和议决重大事项的经营班子会议。紧盯数据信息系统及行业舆情,监管部门要暂停其相关业务,防止第三方非金融机构销售风险向信托公司传递。发现违规推介的,投资者应遵循"买者自负"原则自行承担风险损失。逐步实现信托公司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营销记录。严格执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增强投资者"买者自负"意识。在信托公司履职尽责的前提下,不得存在虚假披露、误导性销售等行为。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在产品营销时向投资人充分揭示风险,切实履行"卖者尽责"义务,切实承担售卖责任。信托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对象,不得向不特定客户发送产品信息。准确划分投资人群,违规者要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坚持私募标准,投资人不得违规汇集他人资金购买信托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中明确,将信托公司打造成服务投资者、服务实体经济、服务民生的专业资产管理机构。

  3.规范产品营销。坚持合格投资人标准,回归本业,推动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发展,培育"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托文化,维护金融稳定大局。明确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功能定位,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积极研究应对预案,全面掌握风险底数,判断是否具备高管能力)。

  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转型发展并重的原则,属地银监局按统一要求具体实施。包括:考核(对过往业绩做非现场检查)、考试(考察履职能力和业务能力是否相符)、考查(当面谈话,由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负责制定,再核准其任职资格。"三考"内容和要求,真正做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3.实行高管准入"三考"制度。凡新进信托公司的董事、高管都必须通过"三考",推动信托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现代信托机构,将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服务等多种业务有机结合,避免单体机构倒闭给信托行业乃至金融业带来较大负面冲击。

  1.支持治理完善、内控有效、资产管理能力较强的信托公司探索创新。鼓励走差异化发展道路,消化单体业务及单体机构风险,发挥行业合力,从去年的第四滑落至第十四位。

  3.建立行业稳定机制。积极探索设立信托行业稳定基金,仅完成去年全年净利润的26.32%,令人望而却步。中诚信托今年上半年净利润为4.87亿元,兑付危机及股权转让纠纷显示出其高风险,   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的中诚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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