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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深圳人员无证上岗等两宗违法 分公司老总遭罚

时间:2019-05-23 14:38|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深圳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深保监罚〔2019〕10号)显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存在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两宗违法违规行为。时任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王洁是对上述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深圳银保监局对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以罚款合计5万元;对王洁警告并罚款合计5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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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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