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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暗管偷排酸洗废水被告单位被判罚金并赔偿生态修复费用 被告人领刑并处罚金

时间:2019-06-05 15:04|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开始,青岛某压花模具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将生产中产生的酸洗及电铸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向外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经对该公司水样检测分析,厂区墙外排污口排放污水中总铬的浓度为96.4mg/L,镍、铜的浓度分别为25.5mg/L、127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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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6月30日,民警打电话通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7月26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取保候审。

  2018年6月30日,经专家意见认定,涉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人民币22032元,该项专家评估费用为人民币18000元。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单位该公司、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单位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币22032元、评估费用人民币18000元。

  【庭审直击】

  庭审中,被告单位该公司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诉讼请求中的修复费用及评估费用。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该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张某作为其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判前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张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单位该公司排放含有铬、镍、铜等污染物的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院予以支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该公司已缴纳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22032元,专家评估费用人民币18000元,其积极赔偿的行为能够保障被损害的环境资源得以及时修复,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量。

  【裁判结果】

  2018年11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单位青岛某压花模具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评估费用等共计人民币40032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镀作业等涉及污染物排放的活动。

  【法官点评】

  本案系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该公司主动缴纳全部费用,确保环境修复资金到位,实现了该案公益诉讼的目的。环境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是特定范围内的广大公民均能享受到的权益。法院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这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环保需求的体现。通过本案,形成对环境污染者的警醒和震慑,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教育引导全社会承担起营造绿水青山的责任和义务。

(文章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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