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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规范险资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时间:2019-07-10 15:02|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机构投资集合资信托业务管理,规范投资行为,防范资金运用风险,银保监会于近日修订并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诚信托战略研究部高级研究员杨晓东表示,从内容来看,《通知》放宽了担任受托人信托公司的范围,但大幅提高集合资金信托的质量要求,这对未来保险资金投资集合信托将产生较为明显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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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看,《通知》调整了信托公司条件、信托信用等级、关联交易、责任追究等内容。例如,担任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未受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规定期限由3年缩短为1年;对于基础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集合资金信托,信用等级不得低于符合条件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

  在集中度方面,《通知》同时明确,除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集合资金信托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保险公司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不得高于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集合资金信托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80%。

  《通知》还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设置了诸多禁止项。具体包括:不得投资基础资产属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的资金信托,融资主体须承诺资金不用于国家及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业或产业;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不得将主动管理责任让渡给投资顾问等第三方机构,不得为保险资金提供通道服务;不得投资单一资金信托,不得投资结构化集合资金信托的劣后级受益权等。

  数据显示,近年来保险资金投资资金信托规模快速增长,截至2018年底,保险机构投资资金信托规模为1.27万亿元。

  银保监会表示,扩大“保信”合作范围,有利于为保险机构和信托公司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明确保险资金去通道、去嵌套的监管导向,有利于限制不合理、不合规的投资业务开展;明确保险资金投资信托的信用增级安排不得由金融机构提供,有利于打破金融机构刚性兑付;明确基础资产投资范围,有利于进一步发挥信托公司在非标资产方面积累的行业优势,引导保险资金更多地流入实体经济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强化对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业务监管,发挥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优势,进一步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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