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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严重失信行为市场主体或被永久逐出市场

时间:2019-07-19 13:42|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中新网7月18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18日表示,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

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中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切实举措。<a target=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src="http://ww2.twsp.net/uploadfile/2019/0719/20190719014206645.jpg" title="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在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上表示,建设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中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切实举措。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
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出席国务院例行政策吹风会。中新社记者 张宇 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18日,国新办就此《意见》相关情况举行新闻发布会。连维良在会上指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是更加注重市场主体权益保护的监管机制。

  连维良表示,“监管不能任性”是信用监管的基本原则,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意见》的重要内容。《意见》要求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为非主观故意和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提供信用修复渠道。

  连维良指出,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并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信用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

  但对于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极其严重的失信行为,连维良强调,要依法依规长期保留信用记录,长期实施严格的信用监管,在一定期限甚至永久逐出市场。对有误信息要及时予以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严肃查处违规泄露、篡改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加大信用信息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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