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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LEVI' S品牌服装 顺德一服装公司被罚8万元

时间:2019-07-26 12:04|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记者近日从禅城法院获悉,因佛山市顺德区某服装有限公司擅自销售假冒品牌“LEVI S”的牛仔裤,商标注册人利惠公司(LEVI STRAUSS & CO。)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

  服装公司假冒“LEVI S”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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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惠公司在庭审中表示,“LEVI S”品牌在我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商誉。该公司通过调查,得知顺德区一家服装公司在从事生产服装的经营活动时,存在销售侵犯利惠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牛仔裤行为。2017年4月14日,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明该服装公司自2017年4月起擅自加工带有侵权商标的牛仔裤,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利惠公司认为,其是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依法对该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该服装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利惠公司许可而擅自使用生产及销售涉案商标标识的被控侵权产品,单个商品侵权商标数量巨大,且不惜模仿国家注册商标标示,情节及其恶劣。故请求该院判决该服装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欧某立即销毁带有利惠公司商标的全部侵权商品库存;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律师费5000元以及调查取证及差旅费费用等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庭审中,被控侵权的服装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欧某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法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注册商标均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利惠公司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或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结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现场照片及行政处罚决定中查明的相关事实,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故被告服装公司的行为侵犯利惠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该案的赔偿数额,案中因利惠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明确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损失,亦无商标许可使用费予以参考,故法院综合考虑案中利惠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服装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利惠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以及律师费等因素,酌定服装公司赔偿利惠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市场监管部门也加大了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整个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增强。但是仍有一些经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生产销售一些侵权商品,严重危害知识产权人和社会的合法利益。

  佛山作为制造业城市,针对制造商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应对侵权企业给予有力惩罚,为各类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让佛山真正成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制造业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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