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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谈律师事务所设立条件

时间:2015-07-14 10:1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根据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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