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产经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经聚焦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遏制“存单变保单”行为

时间:2019-08-29 11:41|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8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日前印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保险代理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iframe class="lyad" width="300" height="250" frameborder="0" scrolling="no" marginheight="0" src="http://same.eastmoney.com/s?z=eastmoney&c=18&op=1" ipadsrc="http://same.eastmoney.com/s?z=eastmoney&c=1409&op=1"></iframe>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商业银行对保险代理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对不同保险公司的代收保费、佣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佣金。保险公司应当针对商业银行客户的保险需求以及商业银行销售渠道的特点,细分市场,开发多样化的、互补的保险产品

  对于银保合作的“小账”潜规则,《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取得的佣金应当如实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及其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商业银行及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

  对于近年来屡禁不止的“存款变保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不得有包括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简单类比,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等行为。

TAG
780*90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滚动播报
370宽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 QQ:2713090406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Copyright © 2021 中国产经网 Twsp.net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Powered by tws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