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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将有专门监测机构

时间:2015-09-23 11:19|来源:和讯网|编辑: 网友评论

 “我国年底前有望建成国家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在未来,主要网站、微信公众号上的广告投放将全部被纳入监测范围。届时,对于互联网广告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政府将有更加全局的把控。”9月14日,在由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和北京大学[微博]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举办的“大数据定向广告投放与用户信息保护研讨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司长张国华透露。

  随着新广告法的正式实施,互联网广告被明确纳入规范;而当基于技术和大数据的精准定向广告成为大势所趋,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将成为这一领域的监管重点。

  “广告是互联网生态繁荣的重要支持力量,只要能够规范发展,就应当保护正常的互联网广告投放。”张国华指出,互联网广告应当把握两个原则:一是不能对互联网用户产生干扰,二是广告内容要真实可靠。

  据了解,除我国以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没有专门的广告法和广告监管部门。这些国家对于广告的监管,大多来自行业的规范和自律,因而国外的广告行业监管力量十分强大,有关广告的行业标准、行业规范非常严格。

  在我国,有关互联网广告的行业规范也在不断完善。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秘书长陈永介绍,该协会在2012年即启动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发布《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以下简称“《框架标准》”)及其细则文件。

  《框架标准》规定了在对用户信息进行保护时的原则性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各单位的基本义务以及执行与监督问题。细则文件则涉及将用户信息去身份化处理、为用户提供选择机制等技术细节。

  这是互联网广告行业首个统一的标准,现已有腾讯、搜狐、网易、新浪等多家互联网公司加入该标准并已按照标准进行实施,该标准的实施,也获得了工商管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的认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周汉华认为,信息技术发展、尤其是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突飞猛进,为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更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可能性,精准定位广告的出现,就是代表;但是,技术的进步也是一把双刃剑,技术滥用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需要法律和规则在其中做好平衡。

  中国政法大学[微博]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精准定向广告解决了消费者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有益于消费者的;而对于精准定向广告因利用用户数据而可能产生的侵权问题,在判断上要考量信息的可识别性、实质性损害,以及合法性、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
  “对于可识别用户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地址等,绝对不能加入到可利用的大数据信息范围;而对于网站获取的用户注册信息,比如个人兴趣偏好等,这些信息要看用户个人是否同意使用;而对于用户的行为信息,只要符合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的原则,就可以使用。”朱巍说。

  重庆大学[微博]法学院教授齐爱民表示,当大数据时代到来的时候,信息财产已经成为一项社会资源,对数据的开发利用不可逆转,这就需要给它定一个规则,在保护和开发利用之间把握好度。而在这方面,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取舍,可以给我们以启示。

  “以征信业为例,欧洲的征信业起步远远早于美国,但目前欧洲的征信业发展水平远远低于美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过高——欧洲更强调信息的保护,而美国则重视信息的利用。从目前的趋势看,欧洲的个人信息保护越来越有向美国靠拢的趋势。”齐爱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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