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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十九)丨关于未如实告知引发纠纷的风险提示

时间:2021-08-18 20:16|来源:中国产经网|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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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简 介

 

消费者X女士于2020年11月14日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健康系列产品,附加了住院补贴A款保险、康健华贵B保险、住院无忧保险、(2014)B意外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2020年12月15日X女士因“左肺腺癌TisN0M0、肺部感染、肺气肿、脑缺血灶、双侧腋下淋巴结肿大、肾上腺结节性”在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前来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并提供相关理赔资料。

后期经过理赔人员针对此次案情的调查,发现:

  1.客户向公司提交的投保书,健康告知栏住院史所有询问回答选择为“否”。

  2.理赔室查勘调查核实发现:该客户2019年10月16日(投保前)体检报告提示左肺磨玻璃结节,客户就病情投保时未如实告知。

  此次客户申请的理赔最终结论为:拒付并解约,保险公司无法满足客户诉求。


案 例 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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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案中X女士在投保时未告知体检发现的既住病史,未引起重视,且保险公司没有进一步了解被保险人的治疗情况,从而造成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最终公司出具结论:既往病史未告知,本次理赔拒付,并解除整单合同。

 

风 险 提 示

 

 为确保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险后能及时获取理赔服务,在此小编向广大保险消费者提示:

  (一)保单承保时客户对于自己健康状况的如实告知,不仅会影响到保单是否能顺利承保,还关乎到客户保单承保后所能拥有的保单权益。

  (二)理赔关乎客户的利益,是保险责任的承担,也是保险信誉的兑现,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核定保险责任的过程中要审慎而严谨,不仅要有据可依,而且还要经得起法律的推敲。

    投保时如客户存在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对于可能导致被保险公司拒保或者加费承保的重要事项,如果投保人有意隐瞒,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意不告知,在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赔偿也不退还保费。所以,不如实告知的后果很严重,不但无法享受到相应的保障,出险之后保险公司不会理赔,还有可能保费也无法退回,导致已交保费打水漂。在此提醒大家,消费者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要求如实告知的内容,一定要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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