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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不得让购房者买单

时间:2014-08-12 19:25|来源:林间小屋|编辑: 网友评论

  该费用由供电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

  本报讯 记者 杨小勇 昨日,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南昌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试行)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该费用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

  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工程要收费

  据了解,凡是南昌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都要收费。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是指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维修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南昌县、新建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住宅项目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由当地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市城区收费标准拟定,经当地县政府同意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规范新建住宅项目供电配套容量

  按照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米及以下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4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60平米至90平米(包括90平米)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米至120平米(包括120平米)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米至150平米(包括150平米)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米以上的,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住宅公共用电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按照办法规定,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分几类收取:包括普通住宅收费、小区内公建设施收费、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供配电设施建设收费。

  小区内公建设施,办公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执行,商业设施按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的1.3倍执行。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和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伏安(千瓦)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由市物价局按工程量与相关工程定额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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