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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市统一登记不动产善莫大焉

时间:2014-08-12 19:32|来源:穿尚外贸|编辑: 网友评论

  近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这是国务院同意建立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以来,有关部门首次联合发文,明确阐述了不动产统一登记“城乡统一”的重要意义。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来,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一直是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近期中央更是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7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讨论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7月下旬,国家发改委、中央编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宅基地和农房纳入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体系,并率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通知明确要求,在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并纳入,实现不动产登记“城乡统一”。此举不仅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动产登记制度,形成覆盖城乡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体系,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监管水平,避免增加群众负担以及减少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对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地入市”等重大改革也具有基础性作用和非常重要的意义。
  此前很多时候,不动产统一登记经常被狭义地理解为“房地统一”或房地产税等城市房地产问题改革。其实,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核心问题,不是土地与房屋“统一”,也不是森林、草原与耕地、滩涂“统一”,而正是当前提出的城与乡的统一。因为,我国最大的不动产家底在正是在农村地区。
  本次下发的通知中明确,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标是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提下,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基本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这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也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确保统一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土资源部同时还发布了《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强调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等每一宗土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资料,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基础。
  因此,我们认为,此次五部门的通知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从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强调了户籍制度、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缺一不可,彰显了改革的决心;另一方面,城乡统一登记工作的展开,也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正式进入核心阶段。本报评论员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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