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未经业主书面委托 中介不得发布房源信息
时间:2019-05-13 09:52|来源:|编辑:z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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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发 牛镜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src="http://ww2.twsp.net/uploadfile/2019/0513/20190513095233426.jpg" title="3月份杭州的楼市热度依旧,90后女孩小林却卖掉了位于市区繁华地带的小房,为作“民宿短租”凑齐了更多启动资金。同时,小林还辞去了她设计师的工作,专职做“包租婆”:即从房东那里包下一定时段(比如三年)的使用权,通过主题装修,在新兴平台上日租出去。为了省中介费租到好的房源,姑娘还经常杀到售楼处直接物色房东。 中新社发 牛镜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
资料图:房地产中介。 中新社发 牛镜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新华社济南5月12日电(记者邵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发文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
此次济南房屋中介新规提出,房屋中介不得隐瞒房屋被抵押、查封等影响交易的信息;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并在房源信息显著位置标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信息发布经纪人在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实名登记的二维码等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要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房屋状况说明书标明房屋产权状况、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编号、房屋坐落、面积、挂牌价格、房屋图片等。
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发布渠道上撤除。房地产经纪机构若发现房屋发生毁损、灭失以及查封等将对房屋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将房源信息从各渠道上撤除。
根据新规定,济南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还将按照从业规范开展经纪服务,佩戴济南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统一制发的包含机构名称、姓名、二维码等内容的实名登记工作牌,实名进行房源获取、对外发布房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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