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产经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病毒检测信息不得擅自公布

时间:2019-05-17 11:25|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中新网5月16日电 据农业农村部网站消息,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通报和发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资料图:生猪养殖场。 <a target=中新社记者 林浩 摄" src="http://ww2.twsp.net/uploadfile/2019/0517/20190517112556861.jpg" style="border:px solid #000000" title="资料图:生猪养殖场。 中新社记者 林浩 摄" />
资料图:生猪养殖场。 中新社记者 林浩 摄

  《通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2019年第17号)规定开展抽检工作,生猪产品或猪肉制品检测结果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应及时将阳性样品送至国家非洲猪瘟参考实验室进行复检。

  《通知》指出,猪肉制品加工企业在生猪产品原料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的,企业应在48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至具有非洲猪瘟病毒检测资质的单位复检。复检单位应在收到疑似阳性样品之日起5日内出具复检结果。

  《通知》要求,复检结果为阳性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自收到检测报告起应在24小时内主动上报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24小时内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通知》指出,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的48小时内将生猪产品和猪肉制品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阳性结果抄报所在地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同时按规定报送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

  《通知》强调,农业农村部和市场监管总局按有关程序及规定统一发布信息。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相关信息。

TAG
780*90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滚动播报
370宽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370宽 广告位

网站简介 - 网站声明 - 广告服务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商务合作 QQ:2713090406

未经本站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110报警服务 中国互联网协会 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 中国文明网传播文明

Copyright © 2021 中国产经网 Twsp.net 版权所有,并保留所有权利 | Powered by twsp.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