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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简议环境权

时间:2015-08-14 17:02|来源:中国商业新闻|编辑: 网友评论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在环境上也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人们在环境问题迫在眉睫这一点上应该是没有分歧的,但就目前我国是否有必要设立环境权这一问题却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在关于环境权能否成立的争论中,始终存在着‘肯定说’和‘否定说’”.近些天阅读了一些与环境权相关的文章、书籍,这些文章普遍是支持设立环境权的,但是他们表述中的环境权的性质、内容等却有着较大的不同。

    一、什么是环境权

    环境权,从抽象一点的角度上说应该是:人人都享有在能够保障他们健康与福利的、不受污染与破坏的环境里生存的权利。[3]其内涵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环境权是的主体是每一个个体,同时也是人类这个整体。有学者认为“人类环境权中的人类是集合概念,这个意义上的人类所享有的权利不必然落实在作为人类的分子的自然人身上”[4]笔者并不完全赞同这一观点。其以公民环境权存在逻辑上的错误、《人类环境宣言》中是以复述字眼来表述人类的等论据来论证其观点。其认为良好的环境的受益者是全体人类,笔者认同其这一观点,但是其观点若扩展到环境保护的义务上似乎就乏力了。权利与义务应该是相对应的,在此虽然谈论的是享有环境的权利。但相应的,此时不能毫不顾及环境保护的义务。若此义务也由人类全体来承担,而不是分配到个人的义务范围内,那么很容易想到这样的义务将会被忽视,环境权也将随之被架空。正如叶俊荣的文章中所说的:“多数主张环境权的论者认为环境权应为全民所共有……然而,一旦将某一基本人权定性为全民共有,在某些意义上已将该权架空。其意义何在颇值得玩味。”[5]

    第二,“人人”是包含每一代人,每一代人都应该在合理的范围内享有他们的环境权利。强调这一点,主要是为了说明环境去中包含的代价公平的理念。

    第三,环境权是一个类权利的总称,在其项下包含了一些具体的环境权利,这些权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传统的一些权利有些类似,但在环境法的语境下又应该有其独立的空间。即如我们所说的民事权利的时候,会想到一系列权利如物权、债权、人格权一样,当说起环境权时,也应该能够提到一些被法律固定的具体权利。

    二、为什么要设立环境权

    在阅读了这些学者的文章之后,结合自己的思考,笔者认为环境权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当个人或团体的环境权受到侵害时或者他们为了公益而要寻求保护环境的手段时,能够有法律依据支持他们。

    现在我国的公益诉讼的机制仍不成熟,而公益诉讼对于环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理论,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时提起诉讼的一方与该环境事件并无直接利害关系,这使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诉讼迟迟越不过诉讼这一门槛。那么,能否从环境法的角度,通过增加环境权中的具体权利推进公益诉讼的进行。如“美国有些州的法律以明文确认个人代表公众提起禁止或取缔共妨害的诉讼的权利”,[6]密执安州《1970年环境法》第二节第一条规定:“为保护空气、水体和其他自然资源以及公共托管客体不受污染、损害和毁灭,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皆可在据称违法行为的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的具有管辖权的巡回上诉法院对州、州的分支机构、任何个人、合伙、公司、社团、组织或其他法律实体提起谋求宣告或衡平法救济的诉讼”。我国可以在立法上借鉴这种做法,而公民的环境权正可以填补“利害关系”,也就是公民的环境权中某一权利受侵害该公民即因此而成为利害关系人。

    第二,约束那些肆无忌惮地破坏环境的行为,使这些行为受到相应的惩罚。虽然我国刑法及行政法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内容,但环境权的确立对于环境法之后,由于其保护的环境权利更加具体而是惩罚的体系、轻重更合理。

    第三,通过设立环境权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对于自己所具有的权利也逐渐重视起来。当人们的权利清单中增加了环境权时,人们才更有可能、更有意识去捍卫自身的或是公益的环境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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