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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汽车频道

时间:2021-12-28 13:52|来源:|编辑: 网友评论

本报综合消息2022年1月1日起,我国将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自贸试验区市场调查及社会调查领域探索放宽外资准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昨日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

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长度,完善了管理制度,提高了精准度。全国和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分别进一步缩减至31条、27条,压减比例分别为6.1%、10%。主要变化是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出台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总的方向是进一步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力度同国家安全和监管能力相适应;借鉴国际通行规则,通过外资安全审查、内外资一致管理措施能够防控风险的领域原则上不列入负面清单;发挥自贸试验区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继续扩大开放先行先试;维护国家安全,涉及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等敏感领域继续保留外资准入限制。

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在进一步深化制造业开放方面,汽车制造领域,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领域,取消外商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本次修订,实现了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制造业条目清零。

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专委会副主任委员张依群认为,外商准入政策调整后,我国制造业面向国际竞争的压力会进一步增加,同时顺应国际形势发展的机遇也会更多,特别是当前全球产业链供需紧张、产业和技术转型步伐加快、制造业发展格局正面临重大变革的关键时期,中国扩大制造业对外开放空间,将会促进国内制造业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扩大国内市场对外资的吸引力,更好满足国内产品需求和品质提升,推动我国制造业向高端化、质量型

迈进。

在自贸试验区探索放宽服务业准入方面,市场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外资准入限制;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但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向东认为,近些年,我国相对加快了服务业的开放力度。“在金融、养老、医疗和教育等领域,我国都推进了向前开放的进程,而且开放力度也会越来越大。”他说,“从金融的率先开放已经延伸到民生领域。市场调查领域是关于数据的一种新业态的开放,这涉及到一些属于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内容,所以,在这方面的开放,也凸显出我国在服务也领域实施更大开放的姿态。”

在优化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方面,根据《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在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为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政策空间

在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精准度方面,负面清单说明部分增加“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条款为从事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提供了政策空间,是提高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精准度、包容性的一项具体举措。同时,明确该类企业赴境外上市需要满足外资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股比符合规定两个条件,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要求。区分存量和增量,对于个别存量境外上市企业已突破外资持股比例的情况,不要求调减境外已发行股份或外资已持有A股份额。

上述条款中“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系指审核同意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不适用负面清单禁止性规定,而不是指审核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活动本身。国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选择国际国内两个市场进行融资,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系指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等投资境内证券市场相关规定。现行规定要求单个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及其关联人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对于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境外投资者持有同一企业的境内外上市股份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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