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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3家债券机构受自律处分 强监管风暴席卷债券市场

时间:2018-03-27 17:3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导读

  去年以来,金融市场强监管之风劲吹,银行、证券及支付等市场相继开出大罚单。同时,债券市场监管也发生着变化,违规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显著增强。

  据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称“交易商协会”)的数据显示,2017年共对113家(人)违规企业、中介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自律处理,违规情形主要涉及发行人定期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以及不配合业务调查,中介机构主要涉及尽职履责不到位等问题。另外,2018年短短几个月以内,已有7家机构受到了自律处分。

  企业违规代价大,有机构业务被暂停

  统管交易商协会自律罚单可以发现,被处分机构中大多为违约企业,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评级机构、承销商也出现在了自律处分罚单中。交易商协会对机构的监管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包括各违规企业,还包含了对承销商、评级机构的连带处分。

  违规手段上,受到自律处分的违规情形主要涉及发行人定期财务信息披露违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以及不配合业务调查,中介机构主要涉及尽职履责不到位等问题。发行人违规情形以定期信息披露违规为主,给予处分53家、占比66%;资产抵质押、重大债务逾期、重大资产划转、减资以及破产等重大事项未及时信息披露14家、占比18%;募集资金使用违规5家、占比6%;未及时召开持有人会议4家、占比45%;此外,兑付公告信息披露违规、不配合协会业务调查以及注册发行信息重大遗漏违规4家、合计占比5%。

  从惩戒力度上来看,严重违规的企业被公开谴责、严重警告并暂停业务,处罚力度加大,且更趋严格。

  其中大连机床、中城建、春和集团、山东山水、亚邦投资和国裕物流等违约企业分别给予公开谴责、严重警告并暂停业务;对上海云峰、广西有色开展持续关注和自律调查,对南通二建、山东招金、无锡城发和中山兴中等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屡次违规企业给予警告并暂停业务,对郴州百福、郴州城投、新天投资、郴州高科等区域性募集资金使用违规企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违规企业不仅要面临公开谴责、通报批评,严重者还将被暂停业务。业内人士认为,对于被暂停业务的机构,违规带来的代价之大可想而知,不仅意味着业务停滞和时间成本,还有人才流失等内部管理风险。

  虽然与证券银行业处罚力度相比有一定差距,但暂停企业业务等实质性惩罚举措直指企业七寸,企业为此付出的代价也一样不菲,债券自律处分对违规行为形成了强有力震慑,整肃了债券市场纪律。

  中介机构规范管理已箭在弦上

  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发行人良莠不齐、信息披露不完善、资金用途监督不严及投资人加杠杆速度过快的问题频现。并且随着市场上欺诈发行和违约事项的增多,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暴露无遗,公告信息披露违规、隐瞒重大事项、回售及持有人会议等违规日益凸显。

  上文中小债提到中介机构的连带违规,在之前发生的信用债违约事件中,中介机构尤其是评级机构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总是扮演了“马后炮”的角色,在违约事件发生后践行职责。近年来,不论是评级机构、主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出现过被自律处分的案例,其中不乏一些知名的券商、评级公司等机构。

  2017年,交易商协会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自律查处,对联合资信屡次违反评级自律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其主要违规事实为评级过程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和未及时启动跟踪评级。

  其中,主承销券商与发行人关系最为密切,其惩戒力度无疑也是最大的。去年,西部证券(行情002673,诊股)被湖南证监局调查,西部证券存信披违规、募集资金等问题,西部证券也成为首家被公布的受处罚企业。[page]分页标题[/page]

  另外,在去年,中恒通欺诈发行债券,承销券商申万宏源(行情000166,诊股)被刑事处罚,开创了私募债刑事处罚中介机构被罚的先河。

  强监管席卷债市,市场呼吁债券统一执法机制

  在金融市场强监管风暴中,债券市场一样进入严监管状态。继2015年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发布文件支持双创企业融资后,多监管机构陆续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关于在企业债券领域进一步防范风险加强监管和服务实体经济有关工作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多个相关文件规范债券市场。

  2017年12月29日,一行三会债市监管最新正式文件下发《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正式将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提上强监管日程。

  近年来,债券市场违约事件逐年增多。从2014年3月5日至今,共出现违约债券168只,涉及主体67个,其中还包括数个技术性违约企业。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一些恶意违约的企业,仅通过自律管理层面的处分是不够的,应尽早建立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机制,实现自律管理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司法手段的有效衔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和威慑力。

  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亟待解决,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对涉嫌违法犯罪机构及个人起到震慑的作用,维护债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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