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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企业曾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

时间:2018-04-17 21:0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主要结论:

  我国审计报告意见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来说,第一种称作做标准审计报告,占比高于90%,后四种称作非标准审计报告。考虑到财务报告是信用分析的基础,财务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分析的可信度,本文梳理近四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发债公司。

  2015年以来,主板上市公司中,共194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按照年度分布来看,2015年占比最高。然后上述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有接近二成的公司事后发生重组或退市,比如松辽汽车、黑化股份和青鸟华光等等,因此非标准审计意见往往也是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问题的一个特征。

  我们梳理了近四年曾经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至今企业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的、目前有存量债券的企业,共12家。其中,多数非标意见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影响程度相对较轻。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经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司中,有两家发债企业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分别是大连港和柳州化工。

  正文:

  我国审计报告意见分为五种类型,分别是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通常来说,第一种称作标准审计报告,占比高于90%,后四种称作非标准审计报告。考虑到财务报告是信用分析的基础,财务报告的质量直接决定了后续分析的可信度,本文梳理近四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发债公司。

  一、非标审计意见的风险

  2015年以来,主板上市公司中,共194家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按照年度分布来看,2015年占比最高,为53%。

  上述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企业,有接近二成的公司事后发生重组或退市,比如松辽汽车、黑化股份和青鸟华光等等,因此非标准审计意见往往也是公司经营存在较大问题的一个特征。

  我们梳理了近四年曾经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至今企业主体未发生明显变化的、目前有存量债券的企业,共12家。其中,多数非标意见是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影响程度相对较轻。截止2018年4月11日,已经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的公司中,有两家发债企业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分别是大连港和柳州化工。

  二、部分非标审计意见发债人信用风险分析

  大连港信用风险分析

  整体来看,公司财务结构稳健,偿债压力相对较小。此次导致2017年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主要是大连博辉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方面,涉及应收款项总共1.98亿,目前年报已计提坏账0.48亿。

  基本情况:公司是东北地区最大的综合性港口码头运营公司,港口业务包括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集装箱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汽车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港口增值业务与支持业务、矿石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杂货码头及相关物流贸易业务、散粮码头及相关物流贸易业务、客运滚装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等,2017各业务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8.4%、25.7%、19.1%、10.6%、4.3%、3.5%、5.5%、1.8%,占毛利比重为34.4%、30.1%、2.5%、20.3%、7.8%、0%、2.4%、3.2%。油品、液体化工品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和集装箱码头及相关物流业务是公司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另外按照业务收入类型划分,公司业务有商品贸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收入、租赁收入、港务管理收入和其他等,2016年各业务占营收占比分别为61.4%、13.9%、6.6%、5.9%、3.6%和8.7%,贸易业务占比非常大。2017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3亿元,同比下降29.5%。

  盈利能力:毛利率方面,公司毛利率波动较大,2015-2017年分别为16.4%、10.8%和16.2%。2016年公司毛利率下滑明显,主要是因为贸易业务占比进一步扩大,而贸易业务本身毛利率低于传统港口物流业务。另外,公司利润对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依赖较大,2015-2017年投资净收益占利润总额比重分别为26%、23%和75%,营业外收入占利润总额比重37%、24%和3%。[page]分页标题[/page]

  现金流:2015-2017年,公司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分别为19.3亿、20.7亿和12亿,2017年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下滑明显。

  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方面,2016年和2017年公司EBITDA为20.2和19.9亿元,获现能力较为稳定。EBITDA/债务总额、EBITDA利息倍数分别为0.27/0.15倍和4.56/4.85倍,EBITDA能够对债务本息的偿还形成一定保障。总体来看,长期偿债能力尚可。短期偿债能力方面,2016 年和2017年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分别为1.49/1.14倍和1.42/1/06倍;货币资金/短期债务为4.4/1倍,公司短期偿债能力尚可。

  公司治理:2017年12月20日,公司公告控股股东股权划转暨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大连市国资委变更为辽宁省国资委。

  2017年年报保留意见具体情况:

  2017年年报形成保留意见基础有:如财务报表附注四(6)、附注四(7)所述,截至 2017 年12月31日,大连港合并财务报表中应从大连博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取的应收账款余额为人民币 4,044 万元,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 2,022 万元;其他应收款余额为人民币 15,792 万元,计提的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余额为人民币 2,757万元。

  大连港考虑了如财务报表附注九所述相关款项回收的不确定性,按照减去尚处于诉讼保全的相关代理车辆的相关账款后余额的 5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大连港没有根据后附的财务报表附注二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10)(a)中所述,分析这些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现值,按照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坏账准备,这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同时大连港没有提供其计提比例的具体依据,亦没有提供就剩余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可回收性评估的充分的证据。在审计过程中,我们无法就上述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的坏账准备的计提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向大连博辉实施函证程序,也无法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实施替代审计程序。因此我们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及坏账准备项目作出调整。

  总的来看,大连港2017年年报被年审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与大连博辉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有关。

  另外,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港集团有限公司也有存量债券。列表如下:

  大连港是大连港集团的核心子公司。2017年上半年,大连港营收占集团比重为67%,净利润占集团比重为93%,资产总量占集团比重为29.8%,负债占集团比重为23%。大连港是集团盈利的主要公司,大连港以外的集团资产偏弱。另外,股权质押方面,从可以获得的数据来看,目前大连港集团所持有的41.18%股权均无质押。

  银江股份信用风险分析

  整体来看,公司经营性现金流净额持续为负,项目投入增加导致公司刚性债务增幅较大,且以短期刚性债务为主,短期偿债压力加大。

  基本情况:公司为智慧城市解决方案提供商及数据运营商,目前已形成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和智慧医疗三大业务类别,2016年营收占比分别为43%、42%和14%,毛利润占比分别为40%、44%和15.4%。2016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6.6亿元,同比下降14.45%。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王辉和刘健夫妇。

  盈利能力:公司毛利率水平相对稳定,2016年和2017年前三季度,公司综合毛利率为25.9%和26.4%。2017年前三季度毛利率小幅提升,主要是中标项目毛利率较高所致。根据评级报告,2015年和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同比下滑,主要原因有,一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强,部分政府项目公开招投标延期有关,公司订单减少;二是部分项目建设进度放缓,新增订单未能及时转化为营业收入。2017年前三季度,受益于经济回升以及国家对智慧城市等产业的支持,公司营业收入正增长。[page]分页标题[/page]

  现金流: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长期为负,2016年及2017年前三季度,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分别为-1.37亿和-4.17亿。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出,主要是因为公司承接的PPP、BT项目增加。

  偿债能力:长期偿债能力方面,2016年公司EBITDA为2.47亿元。同期,EBITDA利息倍数和EBITDA/债务总额分别为6.65倍和0.45倍。总体来看,长期偿债能力尚可。短期偿债能力方面,2016年公司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货币资金/短期债务分别为1.65倍、1.17倍和1.96倍,2017年以来公司新增订单较多,项目投入增加导致公司刚性债务增幅较大,且以短期刚性债务为主,即期偿债压力加大。总体来看,短期偿债能力一般。

  公司治理:2017年9月25日,公司完成了对包括董事长吴越在内303 名员工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授予1718万份期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62%。另外截至2018年4月3日,控股股东银江科技集团已质押股份占其持有股份的75.19%。

  2016年年报带强调事项段的具体情况: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三、 2所述,因收购标的北京亚太安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2015 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李欣应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其持有的25,240,153股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因李欣已将其股票质押给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导致其无法履行补偿义务。银江股份有限公司已将本事项当事人李欣和本事项衍生案件当事人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日,案件尚未判决。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该事件后续进展是:

  2017年8月14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李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交付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240153股,由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以1元价格回购并注销;

  2、如李欣不能足额交付上述25240153股,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折算为补偿金支付给银江股份有限公司(补偿金按股份发行价21.33元与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数/2.2之乘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3947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李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9月6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初 6 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8年1月12日,公司公告收到民事裁定书,本案按上诉人李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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