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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避债?保险藏钱?避不了也藏不住!

时间:2018-08-04 00:3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保险可以避债”,相信这是很多人都听保险代理人提起过的保险的独特优势。尤其是对有钱人来说,可能人家根本就不缺重疾险理赔那几十万,但是却希望通过保险来保全资产。但保险真的能“避债”吗?

  01 保险“避债”?法院这样说

  估计很多人听说过“老赖”这个词儿,也知道一旦当了“老赖”,很多事儿都做不了,比如不能坐飞机,甚至今年高考后还曝出“老赖”的孩子无法被大学录取。

  “老赖”不好当,那是不是有啥办法可以名正言顺地有钱不还?

  貌似挺难的:房子、车子能被拿去拍卖抵债,存在银行的钱法院一声令下也能被查个一清二楚。

  于是,很多人相信了保险代理人的话,认为把钱放在人身保险产品里,就可以仗着《保险法》里的某些条文,而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了。

  说实话,猫妹也为此去认真读过代理人所谓的“尚方宝剑”,感觉《保险法》被曲解了。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说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里说的明明是要确保被保险人可以取得相应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能耍赖,但拿到保险金和可以成功避债并没有实质性的联系啊。

  猫妹也专门请教过保险方面的律师,发现反倒是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法院强制执行人身险保单的判例。

  最要命的,不光是判例,还有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专门发的《通知》作为依据。

  ● 2015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江省的《通知》指出,保险公司有义务配合法院冻结保单并进行执行。

  ● 最近,又一个保险大省也跟进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也明确了保单可以被法院执行。

  而且江苏高院的《通知》也更严格,只要是属于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都可被执行。这些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从两个保险大省的高院发的《通知》我们可以看出,法院的态度是明确的,而且执行的更彻底更严格。比如江苏高院就明确“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而在以往的判例中,如果被执行人(欠债人)是保单受益人的时候,执行的尺度存在很大的差异,往往这部分保单就不被强制执行了。

  所以,大家真的不用对保险避债抱多大的希望。保险大省的做法,未来肯定要被更多的地区所效仿。

  02 保险藏钱?再也藏不住了

  要说“避债”,保险真没有这功能。但要说“藏钱”,搁前两年,保险还真有这绝技。

  一位律师给猫妹举了个栗子,从中关村去王府井,你可以走二环,走大路,也可以钻胡同啊。走大路,那摄像头可就多了,但走小胡同,就未必能被人发现。

  确实如此,在被执行人的各类财产中,相较于房产、汽车、存款等财产,保单的隐蔽性要高很多。之前法院去查被执行人的资产,查不到保险头上。如果债主不知道欠债的人有保单,或者即便知道有保单但不知道在哪家公司,都没辙。

  猫妹还记得有个案子,法院费了好大劲儿才在欠债人的银行流水中发现了保险扣款的记录,然后才顺藤摸瓜找到了保单的存在,最后给强制执行了,前前后后花了不少时间。

  但是,现在,保险的这个“优势”已经消失了。[page]分页标题[/page]

  最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搞了一个“中国保险万事通”平台,登陆这个平台,只要通过人脸识别的身份验证,就可以查到自己名下的所有保单信息(目前功能尚不完善,不是所有都可以查到,但是大部分没问题)。

  对于普通公众都可以开放查询,那对于法院来说,只要一个公文发到保险行业协会,那这些信息自然也唾手而得了。

  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化,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好事;但对于一小部分人来说,这也让他们想“藏钱”的保单无处遁形了。

  “保险姓保”,这句口号虽然最近不怎么喊了,但保险最基本的功能,还得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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