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新监管大动作!投资者和券商都要注意了
时间:2018-08-13 20:34|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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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家证券公司和网下打新的投资者注意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喊你提交自查报告。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对网下“打新”投资者的适当性开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报。
这次适当性自查的目的在于规范网下“打新”秩序,在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的同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质量,减少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报。
这是自去年11月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来,监管首次要求证券公司提交自查报告,而这将形成惯例,每半年上交一次。
明确自查内容和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稳妥有序地推进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
去年年底颁布的《细则》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保证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之后,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其中,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按照《细则》规定,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
一是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是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是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还需要自行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其中,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基于此,此次自查范围为证券公司推荐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包括推荐类机构投资者和推荐类个人投资者。对于自查内容,证券公司应按照现行《细则》要求,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具备证券公司制定的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自查。[page]分页标题[/page]
自查方案有要求
通知要求,自查方案应该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总体情况,如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对象类别及数量,自查工作开展形式、投资者情况等;
二是不符合《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名单,如不符合投资经验、信用记录、定价能力、投资实力等要求的名单应分表列示,基本信息包含协会网下投资者编码、名称、证件号等;
三是证券公司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研究拟订的处理建议。
证券公司应形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报协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上报情况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细则》调整后规定,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规则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配售对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已被暂停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的投资者可不列入定期自查对象范围,但应在重新申请开通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时,由证券公司进行自查。
除了自查,券商还有这些责任
在强化加强证券公司推荐责任的基础上,协会对主承销商也明晰了责任。除了核查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项目的关联方信息、报送获配股票余额情况外,主承销商被要求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另外,网下投资者的评价体系不变,但ABC类投资者的情况将会被公示。
按照规则,协会建立网下投资者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对网下投资者的定价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协会于每年对网下投资者上年度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包括网下投资者的机制完备性、报价合理性、展业合规性和投资理性度等指标。
根据指标,将网下投资者划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投资者的比例不高于30%,C类投资者的比例不高于20%;
主承销商在开展投资者选择和股票配售工作时应予以优先考虑A类网下投资者,谨慎对待C类投资者;
B类网下投资者可正常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此前,三类投资者的情况只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等参与主体掌握,日后评价结果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约2000名投资者被列入网下配售黑名单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分3批将1987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基本是在2017年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因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而被列入其中的,个人投资者占了大多数。
一般而言,被列入黑名单的都是多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委托他人报价;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page]分页标题[/page]
未能审慎报价;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等。或存在不符合配售资格;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等情形。
从此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多数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多是因为“打新不缴款”。一直以来,打中新股是不少投资者梦寐以求的好事,但就有投资者对中签新股呈“忽视”状态,当前可供申购的新股标的正在减少,新股也正成为市场的稀有品种,对新股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的弃购着实可惜。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券商中国。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券商中国记者了解到,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向各家证券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对网下“打新”投资者的适当性开展自查,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报。
这次适当性自查的目的在于规范网下“打新”秩序,在加强证券公司的推荐责任的同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质量,减少不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报。
这是自去年11月协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简称《细则》)以来,监管首次要求证券公司提交自查报告,而这将形成惯例,每半年上交一次。
明确自查内容和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公司应稳妥有序地推进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工作。
去年年底颁布的《细则》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保证提交的注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之后,证券公司还应当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其中,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同时,证券公司应当每半年开展一次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证券公司对推荐的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或不具备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的,应当及时向协会申请暂停其网下投资者的资格。
按照《细则》规定,网下投资者注册需满足四项基本条件:
一是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二是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三是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
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四是监管部门和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同时,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股票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首发股票网下申购业务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
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还需要自行建立网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设定明确的推荐网下投资者注册条件,建立审核决策机制、日常培训管理机制和定期复核机制,确保网下投资者的甄选、确定和调整符合内部规则和程序。
其中,证券公司设定推荐网下投资者的条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资金规模、投资经验、定价能力、信用记录、投资偏好、风险偏好。
基于此,此次自查范围为证券公司推荐注册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包括推荐类机构投资者和推荐类个人投资者。对于自查内容,证券公司应按照现行《细则》要求,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符合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自查;证券公司应对推荐注册的网下投资者是否持续具备证券公司制定的网下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进行自查。[page]分页标题[/page]
自查方案有要求
通知要求,自查方案应该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总体情况,如自查时间、自查内容、自查对象类别及数量,自查工作开展形式、投资者情况等;
二是不符合《细则》要求的投资者名单,如不符合投资经验、信用记录、定价能力、投资实力等要求的名单应分表列示,基本信息包含协会网下投资者编码、名称、证件号等;
三是证券公司针对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研究拟订的处理建议。
证券公司应形成自查报告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上报协会,协会根据证券公司上报情况研究制定下一步工作方案。
《细则》调整后规定,对网下投资者所属的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出现未申购或未缴款行为,未造成明显不良后果,且及时整改并主动提交整改报告的,免予处罚。
除整改后被免予处罚的违规情形外,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规则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一种情形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六个月;一个自然年度内出现上述情形两次(含)以上的,协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十二个月。对于配售对象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购行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缴款行为,视为一次违规行为。
通知要求,已被暂停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的投资者可不列入定期自查对象范围,但应在重新申请开通网下投资者业务资格时,由证券公司进行自查。
除了自查,券商还有这些责任
在强化加强证券公司推荐责任的基础上,协会对主承销商也明晰了责任。除了核查网下投资者参与首发股票项目的关联方信息、报送获配股票余额情况外,主承销商被要求在项目发行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在协会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报送网下投资者的违规信息,发现主承销商存在瞒报、欺报或未及时报送等情形的,协会将对其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另外,网下投资者的评价体系不变,但ABC类投资者的情况将会被公示。
按照规则,协会建立网下投资者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对网下投资者的定价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协会于每年对网下投资者上年度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进行综合评分,并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评价体系包括网下投资者的机制完备性、报价合理性、展业合规性和投资理性度等指标。
根据指标,将网下投资者划分为A、B、C三类。
其中A类投资者的比例不高于30%,C类投资者的比例不高于20%;
主承销商在开展投资者选择和股票配售工作时应予以优先考虑A类网下投资者,谨慎对待C类投资者;
B类网下投资者可正常参与首发股票询价和网下申购业务。
此前,三类投资者的情况只有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等参与主体掌握,日后评价结果将在协会网站公示。
约2000名投资者被列入网下配售黑名单
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分3批将1987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列入黑名单,基本是在2017年IPO项目网下申购过程中,因存在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而被列入其中的,个人投资者占了大多数。
一般而言,被列入黑名单的都是多是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委托他人报价;
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page]分页标题[/page]
未能审慎报价;
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存在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等。或存在不符合配售资格;
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等情形。
从此前公布的信息来看,多数被列入黑名单的投资者,多是因为“打新不缴款”。一直以来,打中新股是不少投资者梦寐以求的好事,但就有投资者对中签新股呈“忽视”状态,当前可供申购的新股标的正在减少,新股也正成为市场的稀有品种,对新股不管是有意或者无意的弃购着实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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