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破特大套路贷 套路贷不是贷是犯罪!如何避免掉进“套路贷”陷阱?
时间:2018-08-16 17:48|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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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顾名思义,“套路贷”不是为了贷款,而是为了套路。
福州破特大套路贷抓获涉案人员60余人 嫌犯成立公司放贷
14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州警方摧毁一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组织。福州警方近日组织500多名警力,一举摧毁以魏某某为首的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组织,先后在福州、莆田、漳州等地抓获涉案人员60余人,查获大量书证、电脑及移动设备、银行卡、公私印章、房产证、土地证、人民币和港币现金,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0余起。经侦查,该组织放贷金额上亿元,受害群众达数百人,系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
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福州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作案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3、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套路贷处心积虑设计法律陷阱 不是贷是犯罪
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套路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强调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套路贷”之所以能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终至不可自拔,症结就在于其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法律陷阱”。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临到还款时则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时间内债台高筑。即使对簿公堂,不法分子则以手握种种“证据”说事,反而通过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这些“法律陷阱”环环相扣,一旦“小贷”滚成“巨债”,不被吃干榨净就不得安宁。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正是被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加之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也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猖獗。
法律应尽量给出黑白分明的判断,不能容忍灰色模糊了底线。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不仅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而且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也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司法需要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此次最高法对“套路贷”做出明确判断,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揭下披在“套路贷”身上的那层画皮,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空间的同时,也给法治精神的伸张创造了条件。
当然,铲除“套路贷”并非只是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小额借贷的需求和困难都是现实的,有人为接到“做贷款”的垃圾电话而烦恼,但也有人为资金周转到处求人。受害者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劣势,而盲目借贷的冲动往往很强,一旦有机可乘就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类似“套路贷”这样的连环合同诈骗,牵涉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形不成联动效应就难以抓出幕后“黑手”。只有统筹好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同时继续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才能最大程度压缩“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page]分页标题[/page]
如何避免掉进“套路贷”陷阱
在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因此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综合澎湃新闻网、人民日报、央视财经)
福州破特大套路贷抓获涉案人员60余人 嫌犯成立公司放贷
14日,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福州警方摧毁一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组织。福州警方近日组织500多名警力,一举摧毁以魏某某为首的特大“套路贷”黑社会组织,先后在福州、莆田、漳州等地抓获涉案人员60余人,查获大量书证、电脑及移动设备、银行卡、公私印章、房产证、土地证、人民币和港币现金,破获各类刑事案件200余起。经侦查,该组织放贷金额上亿元,受害群众达数百人,系福建省近年来破获的最大一起“套路贷”违法犯罪案件。
该组织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造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福州市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作案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2、制造虚假银行流水
3、肆意认定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5、软硬兼施“索债”
套路贷处心积虑设计法律陷阱 不是贷是犯罪
针对社会上不断出现的“套路贷”现象,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强调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严守法定利率红线。
“套路贷”之所以能让受害者越陷越深,终至不可自拔,症结就在于其处心积虑设计的一整套“法律陷阱”。不法分子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广撒网”,一旦有人上钩,“套路”就紧随其后:先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与受害人签订明显不利的合同,甚至办理公证;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临到还款时则故意造成受害人违约,用合同陷阱使其短时间内债台高筑。即使对簿公堂,不法分子则以手握种种“证据”说事,反而通过法院的判决将非法债权“合法化”。这些“法律陷阱”环环相扣,一旦“小贷”滚成“巨债”,不被吃干榨净就不得安宁。
个别司法判决被“套路贷”所绑架,正是被钻了民刑交叉时司法脱节的空子。一段时间以来,“套路贷”经过精心伪装,一方面使其被视为普通民事纠纷,而未被深究其中蹊跷;另一方面,则更是利用难以调查背后黑幕的限制,造成只能根据表面证据处理。加之对于此类新型犯罪的法律定性并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经常容易混淆,也让游走在灰色地带的“套路贷”一度猖獗。
法律应尽量给出黑白分明的判断,不能容忍灰色模糊了底线。最高法下发的通知,就是要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不仅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材料的,要及时依法处理;而且法院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如果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也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套路贷”属于知法犯法,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司法需要与时俱进地关注新问题,此次最高法对“套路贷”做出明确判断,正视了基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揭下披在“套路贷”身上的那层画皮,不给违法犯罪行为留下模糊空间的同时,也给法治精神的伸张创造了条件。
当然,铲除“套路贷”并非只是司法机关的单打独斗。小额借贷的需求和困难都是现实的,有人为接到“做贷款”的垃圾电话而烦恼,但也有人为资金周转到处求人。受害者在法律知识上处于劣势,而盲目借贷的冲动往往很强,一旦有机可乘就难免会被不法分子利用。类似“套路贷”这样的连环合同诈骗,牵涉多个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形不成联动效应就难以抓出幕后“黑手”。只有统筹好相关部门的协同打击机制,同时继续破解“融资难、融资贵”,才能最大程度压缩“套路贷”这一违法犯罪的生存空间。[page]分页标题[/page]
如何避免掉进“套路贷”陷阱
在有相关资金需求时,一定要选择手续完备、证照齐全的正规公司进行,在签订相关合同前要注意多方核查对方经营资质等营业状况和涉诉情况。签订合同时,要对容易引起纠纷的还款时间、支付方式、利息等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如发现存在显失公正的格式化不平等条款,应拒绝签字,并提出交涉、要求修改;还款时尽量选择有迹可循的转账方式,并注意留言标明资金用途,如采用现金方式还款,要注意让对方及时出具收条,切忌“空口无凭”。
如不幸陷入“套路贷”骗局,要注意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出于好面子等心理或在不法分子恐吓下一味地忍气吞声,甚至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走上“不归路”。如遭遇不法分子的电话恐吓、深夜拍门等暴力催收,要尽快报警。要注意保留双方往来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同时积极出庭应诉,避免法官因此不能准确界定真实的借贷金额,进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脱身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将相关的材料交给警方。同时,被害人要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比如借款时的通话录音、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催款电话录音、短信或者聊天记录等。
(综合澎湃新闻网、人民日报、央视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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