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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做假账!会计人员黑名单要来!5种情形或被拉黑

时间:2019-09-25 11:53|来源:|编辑:z0011 网友评论

  中新网客户端北京9月25日电(记者 李金磊)财政部近日印发《严重违法失信会计人员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拟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

财政部资料图。<a target=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src="http://ww2.twsp.net/uploadfile/2019/0925/20190925115318290.jpg" style="border:px solid #000000" title="财政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
财政部资料图。中新网记者 李金磊 摄

  根据征求意见稿,5种情形将被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

  至于黑名单的有效期,征求意见稿提出,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列入会计人员黑名单的有效期为永久。

  财政部应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和单位;省级财政部门应通过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会计人员黑名单信息推送至本地区相关部门和单位。

  征求意见稿提出,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有关规定,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列入对象实施联合惩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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