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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

时间:2018-03-18 11:4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今年,民革中央向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交了28件提案。从内容上看,提案注重发挥民革中央在社会和法制、“三农”、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等领域的传统特色和优势,聚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社会和法制是民革中央近几年大力开展的参政议政特色领域。今年,民革中央就“推动‘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等问题提交提案。“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大力破除无效供给,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重要抓手,推动化解过剩产能,是今年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发力点。然而现实中,一些产品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不善、已具备破产条件的市场主体,却并未及时实现转型升级或退出市场。

  提案指出,大量“僵尸企业”未经清算就随意注销,并存在恶意退市、逃废债务的行为等问题,反映了当前企业依法退市的困境,建议由专门行政管理部门为企业退市提供公共法律服务,设立市场化运营的破产专项资金账户等。

  民革中央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在推进“僵尸企业”依法退市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僵尸企业”依法退市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够,一些行政管理者担心“企业破产”影响政绩形象,一些管理者因循守旧,谈“破”色变。二是企业依法退市行政监管与政策扶持不够,对企业未经清算或假清算而随意注销的问题仍然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三是中介组织与执业人员管理制度不健全,企业退市法律服务行业的市场化发育比较滞后。四是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不健全,有限的社会保险救济制度很难真正满足需求。五是破产公共法律服务制度的缺失,从而助长了“无序退市”行为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经济领域的债权债务混乱状况。

  民革中央建议,应重新定位公共法律服务职能。建议由专门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为企业退市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如:针对破产管理人的执业资格准入、队伍管理、业务培训等工作,加强破产清算中介组织行业管理;委派“公共管理人”参与涉及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且无力承付破产费用的特定企业破产案件,对企业破产原因及其他相关事务进行调查评价,为政府提供咨询与建议;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账户,负责对专项资金账户进行收支管理,市场化运营,确保资金账户充实。

  民革中央认为,应加强对企业规范经营的常规性监管,关注企业财务变动与偿债能力评估。对注销退市登记的企业,核查其在退市前是否进行依法清算。对破产清算程序可能涉及的税费征收,给予必要的减免优惠,适当减免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处置所涉及税费,如重整和解程序中的资产收益,破产税收债权所涉及的滞纳金,破产企业拖欠的教育费附加等费用。

  民革中央还建议,进一步完善退市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成立专门的“破产职工安置服务”机构,负责为破产企业职工提供涉及生活保障、再就业安置、法律事务咨询、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工作。设立专项“企业破产国家保险基金”,将原属不同行政职能部门支配的,用于劳动者救济和生活保障的资金统一归口、运营管理,按照保险业经营模式,市场化运作,做好风险防控。行政部门还应制定针对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的专门优惠政策,促进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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