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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多名大学生陷套路贷 套路贷和高利贷区别是什么

时间:2018-03-30 22:4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近日,50多名大学生陷套路贷的消息被爆出,向一家贷款公司借九千元周转,却一环套一环被迫向另三家公司贷款,滚成数万元债务。这听起来像天方夜谭,但是近期却屡屡发生在一些大学生身上。套路贷与高利贷有什么区别?

  近期却屡屡发生在一些大学生身上。近日,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打掉一个涉嫌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犯罪的“套路贷”涉恶团伙,打响了济南市对“套路贷”犯罪开打的第一枪。

  大学生借钱买手机2700元欠款成噩梦

  小张是济南某高校的大学生,因想换部手机,萌生了向“放贷公司”借钱的念头。2016年9月,小张从一家“放贷公司”借到九千元,兴冲冲地买到了朝思暮想的手机。一开始小张每月还款挺及时的。可就剩下2700元还没有还上时,意外发生了。小张的银行卡丢了,没有及时还款造成了逾期。“放贷公司”的人逼迫他偿还欠款和逾期所产生的利息,总计七千余元。

  小张一听愣了,明明只剩下2700元没还,多出来的四千多元是咋回事?催债人说,这是借款合同里面规定的。当他为还钱焦头烂额时,借贷公司的刘某出现了,说他有办法让小张还上欠款。于是,在2017年9月21日,这个刘某将小张带到了长清,在一家名为“齐鲁私贷”的公司,借得高利贷15000元。为了还这15000元,小张又先后从第三家、第四家公司借款。因无法还清,遭到催收人员殴打,被打成了轻微伤。无奈之下,小张只能选择了报警。

  借到手一万元借条上却是32000元

  自2018年1月以来,长清警方就接到多起类似小张这样的,大学生因借贷被讨债引发的警情和举报。大学生王某在“齐鲁私贷”公司实际借款10000元,被要求还款16000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八名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被致轻伤。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

  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page]分页标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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