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林金融被查周伯云自首,此案和钱宝网非法集资案有何区别?
时间:2018-04-16 11:38|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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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伯云和张小雷一样都是自动投案,他们被指控的罪名是否也会一样?善林金融和钱宝的业务模式有何区别?本案侦查机关的下一步侦查重点可能是什么?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即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海警方公布三个关键信息点:自首、立案、强制措施
周伯云和张小雷的投案过程应该有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周伯云和张小雷投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钱宝案和善林案都是大要案,同时江浙沪地区的公安侦查设备一直较完备和规范,两名嫌疑人的自首过程应该有全程录音录像。
立案意味着什么?
立案意味着的确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接受周伯云自动投案后,经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过浦东分局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案;
周伯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对比相关案件,比如钱宝网张小雷案,周伯云应该也是在被立案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警方有最长30天的时间进一步侦查,然后决定是否向检察院呈捕,检察院对呈捕材料在最长7天内进行审核,然后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张小雷就是在被拘留37天后被执行的逮捕,逮捕之后,当事人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配合调查。拘留和逮捕不是惩罚措施,是一种暂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案件侦查顺利进行,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
因此,被拘留和逮捕不代表当事人一定有罪,在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为自己辩护。
与张小雷案一样,警方初期不会公布具体罪名
在2017年12月26日南京警方在公布钱宝网法定代表人张小雷自首后被刑拘的通报中,也只是提及“张小雷投案、涉嫌违法犯罪”两个有限的信息点。
与张小雷案类似的是,上海警方在公布周伯云自首的相关信息时,并没有谈到其涉嫌的罪名,只提供了“周伯云自首”“立案”“强制措施”这几个有效的信息点。
不过在张小雷自首的官方消息公布三天后,南京警方于2017年12月29日披露了基本的案件,当时的罪名依然比较明确,只谈及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吁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配合调查取证。南京警方介绍,据张小雷本人供述并经初步调查,张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钱宝网为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收取用户保证金,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而在2018年2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但这依然不意味这张小雷最终一定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起诉或被法院定罪,在大量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在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内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就会先以此罪名将当事人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比如在张小雷案中就是如此,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张小雷被刑事拘留的最后37天作出了批捕决定,将张小雷继续羁押在看守所,以方便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是否有投资人报案说自己受骗、受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等。[page]分页标题[/page]
更典型的如吴英案和中晋资本非法集资案,两案当事人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在起诉中,都将罪名更改为集资诈骗罪,也就是说,两个案件,公安机关在呈捕时,只搜集到了非法吸存的证据,而在逮捕只有,公安机关通过长时间的侦查,掌握了其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导致法院最终判定吴英和中晋资本徐勤犯有集资诈骗罪。
涉嫌的罪名: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犯罪构成、形式都有很大不同,处罚力度上集资诈骗罪如果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论数额多少,最高刑是十年。南京警方在2017年12月29日使用非法集资犯罪这一模糊的说法,说明案件的调查的重点已经不是集资本身问题,而是钱宝网是否采用欺骗手段集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善林金融的平台性质与钱宝网不同:
善林金融一直致力于线上和线下P2P业务,可以推测的是,其涉嫌的问题极有可能也是非法集资犯罪,而P2P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设置资金池和自融资金、审核不严导致风险行为等。
比如人民银行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就对P2P网贷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进行过列举:
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这种模式一般是借款人涉嫌非法吸存
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目前来看,善林金融最有可能涉嫌的就是第一种模式,即可能涉嫌资金池,即将投资人的资金擅自归集,没有做到一一对应,甚至也有可能涉嫌自融资金,即平台以本来是作为中介方,却利用信息优势,伪装成借款人向投资人大规模融资。这一旦出现资金池、错配或者自融问题,平台为了维持运转,就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来维持运转。
在多数P2P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多数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多数平台不论是资金池问题,还是自融问题,抑或是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本质上依然是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偿还投资人本金。因此,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时,只需要证明被告人没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手段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就可以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多数涉案的P2P平台而言,如果涉嫌私设资金池或者自融,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问题,此种指控的证明难度和压力就会小很多。
P2P平台吸收资金,到底只是属于银监会处罚的违规集资行为还是属于经侦介入非法集资犯罪,还需要侦查机关出具更详实证据才能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达到符合四个条件: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承诺,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告人如果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了欺诈手段,就涉嫌集资诈骗罪。
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意图证明行为人是集资诈骗罪,则不仅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需要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page]分页标题[/page]
在集资诈骗罪案中,公安机关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欺诈方法集资,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偿还意愿或者偿还能力,却虚构自己的偿还本金的能力和意愿,比如承诺远高于法定年化利率的收益等,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但如果仅仅是虚构公司、隐瞒收入和资金去向、提供虚假财物报表等,而P2P平台本身是具有偿还能力和意愿的,则不会视作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手段,只会被视作一种欺骗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也是为何国内多数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时,即便被查出其宣传资料中有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是依然被认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作者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金牙大状律师网)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即善林金融)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即周伯云)因涉嫌违法犯罪,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已依法立案侦查。目前,周某某等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上海警方公布三个关键信息点:自首、立案、强制措施
周伯云和张小雷的投案过程应该有录音录像: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周伯云和张小雷投案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钱宝案和善林案都是大要案,同时江浙沪地区的公安侦查设备一直较完备和规范,两名嫌疑人的自首过程应该有全程录音录像。
立案意味着什么?
立案意味着的确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接受周伯云自动投案后,经审查,如果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过浦东分局负责人批准,就可以立案;
周伯云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包括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等。对比相关案件,比如钱宝网张小雷案,周伯云应该也是在被立案后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后,警方有最长30天的时间进一步侦查,然后决定是否向检察院呈捕,检察院对呈捕材料在最长7天内进行审核,然后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张小雷就是在被拘留37天后被执行的逮捕,逮捕之后,当事人被继续关押在看守所配合调查。拘留和逮捕不是惩罚措施,是一种暂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证案件侦查顺利进行,对当事人采取羁押措施。
因此,被拘留和逮捕不代表当事人一定有罪,在当事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为自己辩护。
与张小雷案一样,警方初期不会公布具体罪名
在2017年12月26日南京警方在公布钱宝网法定代表人张小雷自首后被刑拘的通报中,也只是提及“张小雷投案、涉嫌违法犯罪”两个有限的信息点。
与张小雷案类似的是,上海警方在公布周伯云自首的相关信息时,并没有谈到其涉嫌的罪名,只提供了“周伯云自首”“立案”“强制措施”这几个有效的信息点。
不过在张小雷自首的官方消息公布三天后,南京警方于2017年12月29日披露了基本的案件,当时的罪名依然比较明确,只谈及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吁请各地钱宝网用户到本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报案,配合调查取证。南京警方介绍,据张小雷本人供述并经初步调查,张小雷等犯罪嫌疑人以钱宝网为平台,以完成广告任务获取高额收益为诱饵,收取用户保证金,采用吸收新用户资金、用于兑付老用户本金及收益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巨额资金,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
而在2018年2月1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钱宝网实际控制人张小雷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批准逮捕。但这依然不意味这张小雷最终一定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起诉或被法院定罪,在大量此类案件中,公安机关如果在刑事拘留最长的30天内能够确认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就会先以此罪名将当事人向检察院移送审查批准逮捕,检察院根据公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比如在张小雷案中就是如此,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在张小雷被刑事拘留的最后37天作出了批捕决定,将张小雷继续羁押在看守所,以方便公安机关继续对案件进行侦查,侦查的内容,包括是否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否采用了欺骗手段,是否有投资人报案说自己受骗、受害。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等等。[page]分页标题[/page]
更典型的如吴英案和中晋资本非法集资案,两案当事人都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检察院在起诉中,都将罪名更改为集资诈骗罪,也就是说,两个案件,公安机关在呈捕时,只搜集到了非法吸存的证据,而在逮捕只有,公安机关通过长时间的侦查,掌握了其集资诈骗罪的证据,导致法院最终判定吴英和中晋资本徐勤犯有集资诈骗罪。
涉嫌的罪名:
非法集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罪犯罪构成、形式都有很大不同,处罚力度上集资诈骗罪如果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刑可以是无期徒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论数额多少,最高刑是十年。南京警方在2017年12月29日使用非法集资犯罪这一模糊的说法,说明案件的调查的重点已经不是集资本身问题,而是钱宝网是否采用欺骗手段集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
善林金融的平台性质与钱宝网不同:
善林金融一直致力于线上和线下P2P业务,可以推测的是,其涉嫌的问题极有可能也是非法集资犯罪,而P2P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平台设置资金池和自融资金、审核不严导致风险行为等。
比如人民银行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级联席会议上就对P2P网贷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进行过列举:
理财—资金池模式。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或者用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投资人的资金进入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
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核查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募集资金。这种模式一般是借款人涉嫌非法吸存
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率借款标的,非法募集资金,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目前来看,善林金融最有可能涉嫌的就是第一种模式,即可能涉嫌资金池,即将投资人的资金擅自归集,没有做到一一对应,甚至也有可能涉嫌自融资金,即平台以本来是作为中介方,却利用信息优势,伪装成借款人向投资人大规模融资。这一旦出现资金池、错配或者自融问题,平台为了维持运转,就只能通过“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来维持运转。
在多数P2P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中,多数涉嫌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为多数平台不论是资金池问题,还是自融问题,抑或是拆东墙补西墙问题,本质上依然是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偿还投资人本金。因此,检察院在指控被告人时,只需要证明被告人没有合法资质,以公开宣传手段面对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就可以指控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多数涉案的P2P平台而言,如果涉嫌私设资金池或者自融,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存问题,此种指控的证明难度和压力就会小很多。
P2P平台吸收资金,到底只是属于银监会处罚的违规集资行为还是属于经侦介入非法集资犯罪,还需要侦查机关出具更详实证据才能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要达到符合四个条件:没有合法主体资格,公开方式宣传,针对不特定对象,保本付息承诺,就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告人如果还有非法占有目的和使用了欺诈手段,就涉嫌集资诈骗罪。
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意图证明行为人是集资诈骗罪,则不仅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还需要证明被告人使用了欺诈的方法和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page]分页标题[/page]
在集资诈骗罪案中,公安机关如果要证明行为人使用了欺诈方法集资,如果行为人明明没有偿还意愿或者偿还能力,却虚构自己的偿还本金的能力和意愿,比如承诺远高于法定年化利率的收益等,则会构成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但如果仅仅是虚构公司、隐瞒收入和资金去向、提供虚假财物报表等,而P2P平台本身是具有偿还能力和意愿的,则不会视作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手段,只会被视作一种欺骗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这也是为何国内多数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问题时,即便被查出其宣传资料中有虚假宣传的成分,但是依然被认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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