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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仍是债市重点

时间:2018-04-25 10:35|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今年以来,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自律处分。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加大违规案件特别是典型违规案件的自律调查深度和广度,加强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惩戒力度,提升市场惩戒效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一季度末,今年已有6家发行人受到自律处分。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个别中介机构的自律调查也在积极推进过程中。未来,防风险、严监管仍是今年债市的主基调。

  违约惩戒力度加大

  6家发行人之一的中融新大近期被给予诫勉谈话处分,责令其整改,并要求企业责任人参加交易商协会信息披露相关培训。“这些自律处分看似轻微,但会影响市场机构的选择,对其发行产生实质影响。”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谈话批评这样的惩戒措施主要是声誉类处罚,影响的是将来其他机构如主承销机构、投资人对受罚者的印象、合作选择、投资偏好等。对受到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纪律处分的发行人发行的债券,机构在选择时就会趋于谨慎。

  交易商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共对328家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自律处分,处分措施涵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公开谴责等不同层级,有34家机构在受到上述声誉处罚的同时,被暂停了一定期限的相关业务。主承销机构、信用增进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公司,都有被自律处分的例子,其中不乏一些大行、大所,以及知名评级机构。2015年以来,交易商协会共对170多家市场机构作出了自律处分,其中包括150多家发行人,自律处分的机构数量和发行人数量都超过了前7年的总和。

  业内人士表示,这些处分中,业务被暂停会对发行企业和机构产生较大影响。2017年,交易商协会对大连机床、中城建、春和集团、山东山水、亚邦投资和国裕物流等违约企业分别给予公开谴责、严重警告并暂停业务。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发行人成为受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次数最多的主体,2008年以来的所有被处分机构中,发行人数量接近270家,占比超过八成。

  债市严监管将延续

  “今年交易商协会将继续发力查处惩戒严重违规案件相关机构,增强投资人保护力度,提升投资人信心,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交易商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6年以来,在“去产能”的大背景下,债市违约有所增多,违约企业因涉嫌违反自律规则被立案的数量增长较为明显。一方面,出现违约的企业,往往也存在生产经营恶化、内部管理混乱等问题,容易出现不重视或故意不履行自律规则相关要求的违规情况,损害投资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虽然部分违约企业对于债券违约处置较为积极,但仍有部分违约企业存在恶意违约、逃废债的情况,置投资人利益于不顾,情形极为恶劣,个别违约企业甚至存在涉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情况。

  下一步,交易商协会将进一步细化自律处分规则,重点对立案标准、累犯加重、数罪并罚、具有酌定减轻情节的减轻处分制度等开展深入研究,力求违规事实和处分结果对应更清晰,自律处分的裁量标准更精确。同时,继续加大违规案件特别是典型违规案件的自律调查深度和广度,加强对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惩戒力度,提升市场惩戒效果,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今年防风险、严监管仍将是债市重点。联合资信研究部分析师夏妍妍认为,风险管控仍将是未来我国金融市场、债券市场的监管重点,未来“一行两会”的体制将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更加协调有效,有利于风险防范以及债券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建立统一执法机制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加大对违约企业的处分力度体现了加强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秩序的决心。但对于一些恶意违约的企业,仅通过自律管理层面的处分是不够的,应尽早建立债券市场的统一执法机制,实现自律管理手段与行政监管手段、司法手段的有效衔接,以进一步提升监管效力和威慑力。[page]分页标题[/page]

  关于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的讨论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2月份,国务院决定成立人民银行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参加的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推动各部门建立监管协调机制,明确监管责任。

  近年来,债市统一监管机制有了进一步发展,2016年9月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明确指出,要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形成集中统一、监管有效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2017年11月份,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成立,旨在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发挥各监管部门合力。

  市场人士呼吁,只有建立良好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将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虚假信息披露等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定的案件移交证监会等行政监管机构,由其运用行政处罚手段进行查处,将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对违法案件进行审判,大幅提高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才能真正对涉嫌违法犯罪机构及个人起到震慑的作用,维护债券市场的有效运行,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还有观点认为,当前信用债市场上发行人违规增多,进一步凸显了加强发行人教育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当前,发行人违规情形逐渐增多且类型越来越多元,到目前为止,发行人一直是市场违规行为的主要群体,确保市场合规运行需要抓好这个“牛鼻子”。此外,债券市场中其他机构暴露出的一些风险问题,最终也可能在发行端找到原因。提高对债市发行端建设的重视,针对性加大发行人教育工作,对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落实债市风险防范重要要求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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