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瞒着妻子私自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时间:2018-04-28 10:44|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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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提到夫妻共同财产。正因如此,大家对夫妻共同财产也有了更多的了解。实际上,除了共同财产之外,夫妻之间还有共同债务,绝大多数人了解不多。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丈夫私下里向别人借了几十万元,现在非常想了解这是否应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张晶(化名)在近期就面临着这样的困惑。
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怎样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在怎样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免责?今天,我们就请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的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丈夫瞒着妻子私自举债
张晶和丈夫李勇(化名)结婚多年,女儿在今年即将升入初中。2012年,李勇所在企业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并在2015年开始减员降薪。经过与企业的多次协商,李勇在领到了10余万元的补偿款后离职。
离职之后的李勇选择了自主创业。李勇用原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款,再加上平日里积攒的部分积蓄开了一家店铺。此前一直没有过经商经历的李勇,在创业初期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现在实体店经营压力很大,我们又没有太多的经验,所以每个月在扣除房租、人工和水电费等硬性成本之后,几乎没有什么盈余。”张晶说。
李勇每天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回到家中后经常向张晶和女儿发脾气。去年年底的时候,李勇向张晶提出,为了更好地进行经营,准备扩大经营规模。按照预算,两人手中的存款远远不够,为此需要借款。
对于李勇扩大经营规模的计划,张晶坚决反对。“我们家就是工薪阶层,此前都是依靠工资生活,手中的积蓄较为有限。而且女儿即将升入初中,用钱的地方也将越来越多。一旦扩大经营规模失败,不但要亏掉全部积蓄,还面临大量的债务,生活方面将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张晶说,“我并不反对李勇自主创业,但凡事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今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李勇突然告诉张晶,自己从朋友处借了4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这个消息对于张晶来说十分突然,因为在此之前李勇从来没有和她商量过,这件事也成为两人之间矛盾升级的导火索。
之后,两人之间吵架不断升级。张晶在和李勇经历了一次激烈争吵之后,有了离婚的想法,但是李勇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却令张晶颇感意外。“即便离婚,40万元的债务你也要分担一半,毕竟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勇向张晶放出狠话。
“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勇私下里向别人借了几十万元,这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如果我们离婚,还要各自承担一半的债务?”张晶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复杂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表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很多案例甚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刘国华律师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还有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page]分页标题[/page]
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方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取证举证均面临困难
刘国华律师说,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较为复杂,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等情形。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现实远比理论复杂,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取证、举证等都比较麻烦,有些甚至非常棘手。各方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刘国华律师提醒,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仅对夫妻,甚至对债权人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对民间借贷等商事活动也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应引起多方足够的重视。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丈夫私下里向别人借了几十万元,现在非常想了解这是否应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张晶(化名)在近期就面临着这样的困惑。
究竟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怎样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债务?在怎样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免责?今天,我们就请证券时报维权律师团的律师为大家进行解答。
丈夫瞒着妻子私自举债
张晶和丈夫李勇(化名)结婚多年,女儿在今年即将升入初中。2012年,李勇所在企业的经营效益持续下滑,并在2015年开始减员降薪。经过与企业的多次协商,李勇在领到了10余万元的补偿款后离职。
离职之后的李勇选择了自主创业。李勇用原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款,再加上平日里积攒的部分积蓄开了一家店铺。此前一直没有过经商经历的李勇,在创业初期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现在实体店经营压力很大,我们又没有太多的经验,所以每个月在扣除房租、人工和水电费等硬性成本之后,几乎没有什么盈余。”张晶说。
李勇每天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回到家中后经常向张晶和女儿发脾气。去年年底的时候,李勇向张晶提出,为了更好地进行经营,准备扩大经营规模。按照预算,两人手中的存款远远不够,为此需要借款。
对于李勇扩大经营规模的计划,张晶坚决反对。“我们家就是工薪阶层,此前都是依靠工资生活,手中的积蓄较为有限。而且女儿即将升入初中,用钱的地方也将越来越多。一旦扩大经营规模失败,不但要亏掉全部积蓄,还面临大量的债务,生活方面将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张晶说,“我并不反对李勇自主创业,但凡事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量力而行。”
今年春节过后的一天,李勇突然告诉张晶,自己从朋友处借了40万元用于扩大经营规模。这个消息对于张晶来说十分突然,因为在此之前李勇从来没有和她商量过,这件事也成为两人之间矛盾升级的导火索。
之后,两人之间吵架不断升级。张晶在和李勇经历了一次激烈争吵之后,有了离婚的想法,但是李勇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却令张晶颇感意外。“即便离婚,40万元的债务你也要分担一半,毕竟这是夫妻共同债务。”李勇向张晶放出狠话。
“在我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李勇私下里向别人借了几十万元,这真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如果我们离婚,还要各自承担一半的债务?”张晶说出了自己的困惑。
律师: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复杂
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的刘国华律师表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它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影响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很多案例甚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据了解,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不仅包括积极财产,还包括消极财产即债务。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004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刘国华律师说,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还有因配偶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大额举债,“被负债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新的司法解释。[page]分页标题[/page]
2018年1月18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的处理方式: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取证举证均面临困难
刘国华律师说,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形较为复杂,要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以及夫妻双方在其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认定,主要是指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虽由一方决定但得到另一方授权等情形。
对于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配偶一方如果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共同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的,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上述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现实远比理论复杂,在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取证、举证等都比较麻烦,有些甚至非常棘手。各方当事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刘国华律师提醒,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不仅对夫妻,甚至对债权人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对民间借贷等商事活动也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应引起多方足够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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