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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解读

时间:2018-05-10 19:55|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事件】财政部于5月9日公布了《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观点】对比2017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2018年的意见有如下新的亮点:

  1、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节奏的管理,意见鼓励地方政府提前公布全年、季度发行安排,有利于管理市场对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进度的预期,平衡资金供给;同时根据全年发行规模细化了地方政府每季度发行量的要求,有利于发行规模较小的省份能适度提高单季发行规模。

  2、2018年是存量债务置换的收官之年,通知要求各地方确保存量债务置换如期完成,预计置换债券的发行将成为部分置换进度相对缓慢的省份在2018年的发行重心,定向承销方式置换债券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3、大幅强化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比如,首次明确地方政府不得采取“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非市场化的方式干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也严禁承销团采取串标等方式恶意干扰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定价,这是针对前期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出现的若干非市场化问题的具体回应,有利于增强地方政府债券定价的市场化,回归风险定价的本源,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信用利差将有可能进一步走阔。

  此外,2018年首次允许单只规模在5亿以内的地方政府债券允许尝试公开承销发行,同时放松了单个承销团成员的投标上限,有利于承销团的市场化组建,进一步丰富承销机构队伍。

  4、增加了公开发行债券的期限品种。意见提出一般债券增加了2年期、15年期和20年期,普通专项债则增加了15年和20年期限,并具体规定了期限发行规模的比例。意见丰富了地方政府债券的期限品种,引入短期限和长期限债有利于地方政府将资金和用途的期限结构更好的匹配,优化融资成本,同时也丰富了地方债投资者的选择;此次引入长期限的品种,有利于覆盖长期用途,对债务兑付期限结构进行优化平衡,同时也表明市场经过数年的培育对长期限的地方债品种接受度有较为明显的提升。

  5、进一步提升了地方政府债券信息披露程度。意见要求必须披露地方政府债券,均要披露债务规模、利率、期限、具体使用项目、偿债计划等信息。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对应的地区财政经济信息提出了不同的披露要求。对于一般债券,应重点披露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支、债务风险等;对于专项债券,应当重点披露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专项债务等;对于土地储备、收费公路专项债券等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要充分披露对应项目的详细情况、项目融资来源、项目预期收益情况、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等信息。对于募集资金用途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程序变更,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的细化和加强,有助于地方政府债券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进一步提升规范化和市场化。

  6、进一步鼓励地方债投资者主体的多元化。比如,在2017年首次发行由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的地方政府债券外,首次提出鼓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机构和个人全面参与地方政府债券投资。参与主体的多元化将有助于完善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7、在债券资金管理方面,鼓励地方开展提前偿还和分年偿还等不同形式的偿还,将能有效降低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的浪费,同时也需要地方政府就偿还方式与市场进行充分的沟通,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8、首次提出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债发行准备工作。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引入将使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市场化和专业程度进一步提升。

  东方金诚认为,随着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逐渐完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的投资价值进一步显现,将进一步提升在债券市场发行量的占比。 [page]分页标题[/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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