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信用卡套现借款给朋友 朋友到期不还法律支持索赔吗?
时间:2018-07-23 22:23|来源:未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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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间互相借钱应急原本很平常,但是有的人却不顾自己的信用,利用信用卡套现取得资金再来转借他人,将自己置于违约风险中。
市民李某为了筹钱借给朋友吴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在淘宝上和商家联手做虚假购物,完成所谓的交易后,再让淘宝店主通过支付宝账户将现金转出来。不料,李吴套现10万元借给吴某后,吴某竟然赖账不还。
虽然债务人确认了收到的借款金额,但是这样的借贷关系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案件,不认可套现再借款所构成的借贷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李某已经向银行还清了套现的欠款和利息,所以法院仍然要求吴某返还这部分钱款,但不支持偿还这部分钱款的利息。
信用卡套现转借被拖欠
李某和吴某两人是好朋友。3年前的一天,吴某主动提出要帮李某炒股,希望李某能给他一笔资金。李某表示自己对股市不太了解,但可以借给吴某一笔钱,让吴某支配。2015年4月20日,李某第一次借钱给吴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了5万元现金。
然而,李某没想到这笔借款只是一个开始。此后吴某开始频繁地找李某借钱。李某看在二人情谊的份上,也尽量把手头富余的资金借给吴某。在2015年5月和7月,他又分两次打款给吴某,累计金额近20万元。
吴某还不满足,他找到李某,信誓旦旦地告诉好友,自己的投资马上就要有回报,现在急需再投入一笔钱,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可是,此时的李某实在拿不出更多的流动资金了。
于是,二人想到了一个新办法。他们找到一位开淘宝店的朋友方某某,希望能通过用刷信用卡的方式,让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在这个月里变成现金。
方某某同意“帮忙”。李某利用方某某的淘宝店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方式,套现10万余元,方某某从支付宝账户向吴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借款交付。
几个月后,吴某所谓的投资回报依然没有动静,李某要求其归还本金,吴某只好补写了一张借款本金30万元的借条,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不过,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吴某还是不提归还之事。
无奈之下,李某向杨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99113.90元,并支付其以借款本金29911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吴某并未到庭应诉,仅在书面答辩材料中承认向原告借款并认可了相应金额。
信用卡套现部分借贷关系无效
李某在庭审中自认了信用卡套现行为,也就是说他无法从信用卡内提取大额现金,也无法通过信用卡向被告转账大额借款,遂利用方珊珊开设的淘宝店,先将其信用卡内的大额钱款转到方的支付宝账户中,再通过方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以完成借款交付。
这个通过信用卡套现来借贷的行为受到了法庭质疑,为此,李某补充提供了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截至2016年4月,他已将所有信用卡套现的欠款还清,并因此造成了利息损失。对于该节事实,被告吴某在谈话笔录中表示知晓李某信用卡套现。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账户向被告交付19475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被告在2017年10月16日谈话笔录中的陈述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部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page]分页标题[/page]
不过李某利用信用卡套现部分的10万元钱款是否属于借款,法院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关于原告通过证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交付的104363.90元,因钱款是原告信用卡套现所得,非原告本人所有,且原、被告对此均为明知,故难以认定为借款。
虽然原告事后还清了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但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原告已经还清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被告应将该部分钱款直接返还给原告。
据此,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4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104363.9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理财金手指
“伪装行为”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借贷关系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叫作隐匿行为、伪装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但是在目的上非法。这种民事行为无效,基于此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信用卡套现就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利用店铺虚假交易做信用卡套现从流程上看没有阻碍,但是将信用卡额度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又不用支付银行提现费用,对银行构成了违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条(第五十二条)中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市民李某为了筹钱借给朋友吴某,用自己的信用卡在淘宝上和商家联手做虚假购物,完成所谓的交易后,再让淘宝店主通过支付宝账户将现金转出来。不料,李吴套现10万元借给吴某后,吴某竟然赖账不还。
虽然债务人确认了收到的借款金额,但是这样的借贷关系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吗?日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借款案件,不认可套现再借款所构成的借贷关系。但是,由于原告李某已经向银行还清了套现的欠款和利息,所以法院仍然要求吴某返还这部分钱款,但不支持偿还这部分钱款的利息。
信用卡套现转借被拖欠
李某和吴某两人是好朋友。3年前的一天,吴某主动提出要帮李某炒股,希望李某能给他一笔资金。李某表示自己对股市不太了解,但可以借给吴某一笔钱,让吴某支配。2015年4月20日,李某第一次借钱给吴某,通过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了5万元现金。
然而,李某没想到这笔借款只是一个开始。此后吴某开始频繁地找李某借钱。李某看在二人情谊的份上,也尽量把手头富余的资金借给吴某。在2015年5月和7月,他又分两次打款给吴某,累计金额近20万元。
吴某还不满足,他找到李某,信誓旦旦地告诉好友,自己的投资马上就要有回报,现在急需再投入一笔钱,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可是,此时的李某实在拿不出更多的流动资金了。
于是,二人想到了一个新办法。他们找到一位开淘宝店的朋友方某某,希望能通过用刷信用卡的方式,让信用卡里的信用额度在这个月里变成现金。
方某某同意“帮忙”。李某利用方某某的淘宝店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的方式,套现10万余元,方某某从支付宝账户向吴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完成了借款交付。
几个月后,吴某所谓的投资回报依然没有动静,李某要求其归还本金,吴某只好补写了一张借款本金30万元的借条,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前还清。不过,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讨,吴某还是不提归还之事。
无奈之下,李某向杨浦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吴某归还借款本金299113.90元,并支付其以借款本金299113.9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吴某并未到庭应诉,仅在书面答辩材料中承认向原告借款并认可了相应金额。
信用卡套现部分借贷关系无效
李某在庭审中自认了信用卡套现行为,也就是说他无法从信用卡内提取大额现金,也无法通过信用卡向被告转账大额借款,遂利用方珊珊开设的淘宝店,先将其信用卡内的大额钱款转到方的支付宝账户中,再通过方的支付宝账户向被告的银行账户转账,以完成借款交付。
这个通过信用卡套现来借贷的行为受到了法庭质疑,为此,李某补充提供了浦发银行、上海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和华夏银行等多家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以证明截至2016年4月,他已将所有信用卡套现的欠款还清,并因此造成了利息损失。对于该节事实,被告吴某在谈话笔录中表示知晓李某信用卡套现。
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其账户向被告交付19475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以及被告在2017年10月16日谈话笔录中的陈述为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这部分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现原告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page]分页标题[/page]
不过李某利用信用卡套现部分的10万元钱款是否属于借款,法院对此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关于原告通过证人支付宝账户向被告交付的104363.90元,因钱款是原告信用卡套现所得,非原告本人所有,且原、被告对此均为明知,故难以认定为借款。
虽然原告事后还清了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但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原、被告之间关于该部分钱款的借贷关系无效。
最后法院认定,鉴于原告已经还清信用卡套现的全部欠款及利息,被告应将该部分钱款直接返还给原告。
据此,杨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9475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94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吴某返还原告李某104363.90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余诉讼请求。
理财金手指
“伪装行为”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的行为构成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借贷关系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叫作隐匿行为、伪装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合法,但是在目的上非法。这种民事行为无效,基于此订立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信用卡套现就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利用店铺虚假交易做信用卡套现从流程上看没有阻碍,但是将信用卡额度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又不用支付银行提现费用,对银行构成了违约。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条(第五十二条)中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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