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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私募股权可以这样分配 你了解吗?

时间:2018-08-04 00:37|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如今,我们已经进入了合伙创业的新时代,合伙创业成为互联网时代成功企业的标配,小嘉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创业者,必须学习和重视股权分配的常识。那么股权到底该如何分配呢?且听小嘉一一道来。

  一、看出资

  创业初期,做任何事情都必须要有钱,有钱好办事。

  如果空对空,事情是很难办的,所以,启动资金非常珍贵。

  这种情况下,出资就显得非常重要,打比方,做一个项目,需要500万,我出200万你出100万,那我们的贡献是不一样的。

  假设我们资源差不多,我出200万的话,可能占40%的股权,同时可能又担任其他的角色。

  二、带头大哥要有比较大的股权

  能够分配给合伙人的股权,除了其他合伙人,剩下的就是带头大哥CEO,他要有比较大的股权,但同时他也要有更多的担当。

  三、看合伙人的优势

  创业过程中,无非就几个资源:资金、专利、创意、技术、运营、个人品牌。一定要充分评估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初创,发展,成熟,出现的变化。

  在创业的不同阶段,不同人的贡献是有变化的,需要综合考量,不能一下子觉得,这个人运营好像挺不错的,就把那15%给他。 等到项目的运行过程中发现他的能力也是一般般,想把其到手的肉再重新分配,基本上就非常难了。

  所以在创业初期,不建议把股权分足,应该给股权调整预留空间。

  比如说:COO本来应该拿15%,CTO是20%的,可以把每个人的股比都先降5%下来,放在股权池里。

  合伙人之间进行约定,我们还有这些预留,以后会根据项目开展的不同阶段,每个人的不同贡献进行股权的调整。

  这里要讲一下个人品牌,也很重要。打个不太形象的比方,如果雷军是合伙人,那基本没问题,有他在没有做不成的事情。可以这样说,个人品牌对有些项目的加分是很大的。

  四、要有明显的股权架构的梯次

  刚才讲到的,带头大哥要拿比较大的股权,比如说按 6:3:1、7:2:1 这样明显的股权梯次,才能形成贡献度的考量以及掌握控制权、话语权。

  一般来说,比较合理的股权架构是这样的:

  五、股权成熟制度:专治合伙人中途退出

  在创业过程中,我们刚开始饮血为盟,要拼出一番事业。但是中间可能会各怀鬼胎,因为主观或客观的因素离开创业团队。

  几种常见的股权成熟模式

  1、按年成熟

  打个比方,A、B、C合伙创业,股比是6:3:1。做着做着,C觉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还有10%的股份,如果项目做起来了,他等于坐享其成,这样对团队里的其他人是不公平的。

  这个时候,就可以实行股权成熟制度,事先约定,股权按4年成熟来算,我们一起干四年,预估四年企业能成熟。

  不管以后怎样,每干一年就成熟25%,C干满一年整离开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剩下的7.5%有几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强制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第二种,以不同的价格按公平的方式给A和B,这样A和B还可以重新找一个代替C的位置。

  2、按项目进度

  比如说产品测试、迭代、推出、推广,达到多少的用户数,这种方式对于一些自媒体运营的创业项目比较有用。

  不过这也要依实际情况而定,有可能一年之内就做到一百万的粉丝,那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让我成熟?

  3、按融资进度

  这个进度可以印证产品的成熟,这是来自资本市场,即外部的的评价。

  可以实现约定完成融资时,A得多少?B得多少?C得多少?[page]分页标题[/page]

  4、按项目的运营业绩(营收、利润)

  有些项目离钱比较近,觉得团队能赚钱,那我们就投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业绩进行约定。这里还会遇到一个问题,如果股权不成熟怎么办?

  假如我是B,占30%股份,虽然只干了一年,或者刚开始干,但是我的股东权利不受影响,包括分红,表决,选举各方面全面不影响。

  如果不成熟要考虑哪些情况?

  1、主动离职,股份必须让出来;

  2、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职:股东因为自身的原因,比如身体,能力问题,操守,观念,理念不一样等原因不能履职的,要把股份让出来;

  3、故意和重大过失:比如在一些重要的岗位做出伤害运营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下会被解职,肯定就是离开;

  4、离婚、犯罪、继承: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比如合伙人离婚、犯罪、去世等情况,这些都会导致合伙人退出,创业团队应提前设计法律应对方案,可以减少对项目的影响。

  1) 离婚

  如果合伙人夫妻之间没有做财产约定,那么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A合伙人离婚,他所持有的股权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显然不利于项目的开展。这里可以引入“土豆条款”。

  土豆上市时因为离婚的事情导致IPO受到影响,所以有了一个土豆条款——约定股权归合伙人一方所有。

  在合伙协议里,小嘉建议约定特别条款,要求合伙人一致与现有或未来配偶约定股权为合伙人一方个人财产,或约定如离婚,配偶不主张任何权利。

  2) 继承

  公司股权属于遗产,依我国《继承法》、《公司法》规定,可以由其有权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和股权财产权益。但由于创业项目“人合”的特殊性,由继承人继承合伙人的股东资格,显然不利于项目事业。

  《公司法》未一概规定股东资格必须要被继承,假如你的合伙人C走了,这个时候的继承人如果是老大爷老大妈,他们跟你做合伙人肯定是不行的。

  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不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只继承股权财产权益。因此,我们一般要求创业团队,为确保项目的有序、良性推进,在公司章程约定合伙人的有权继承人只能继承股权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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