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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骗局”案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房屋物归原主

时间:2018-09-13 19:30|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北京59岁的高女士称,退休后,经朋友介绍参加了一个所谓“以房养老”的理财项目:以现有房产证抵押做理财,12个月为期,每月给付房屋价值的3%。高女士被“白拿钱,无风险,项目运作一段时间了很成功”的宣传所吸引,用自己位于金蝉北里的一处房屋投资了这个项目,可是还不到半年的时间,却被告知房子已经被卖并过户给了他人。这起备受关注的所谓“以房养老骗局”案,今天(12日)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委托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售房合同无效,判决房屋物归原主。

  依据高女士的起诉,她参加了一个“以现有房产证抵押做理财的项目,白拿钱,无风险”,被告龙先生带着她签了一系列的合同,说是办理理财项目的手续,可是几个月之后,她的房子竟然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

  官司打到法院,开庭的时候,高女士的儿子情绪非常激动。他说:“就200万,而且我都不知道是不是这个房钱。你为什么以这种房价卖我们家房子?就算我母亲投资失败或者被诈骗,欠了钱,我们可以还,为什么卖我们的房?这个房现在值多少钱?”

  高女士的儿媳反复强调,买房子的刘某某和龙先生是一伙的。“业务员有问他,这刘某某是您的爱人吗?他说不是,是他的亲戚。如果刘某某和龙某某没有任何联系或者没有串通,他为什么能拿到一个陌生人的房本和身份信息呢?”

  一审法院并没有认定“以房养老骗局”。审判长、北京朝阳法院王四营法庭法官赵佳分析:“高女士主张,这是打着‘以房养老’的幌子对她实施了诈骗,但是她提交的证据经过法院的审查,还不足以证明这是一个‘以房养老’的骗局。”

  证据显示,2016年4月15日,王某与高女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出借220万元给高女士,月息2%,借款期限1个月。双方同时约定,如高女士不能依约归还借款本息,则出卖涉案房屋偿还王某借款本息;高女士抵押涉案房屋提供担保,并以公证方式委托王某指定的人——龙先生作为出卖涉案房屋、办理抵押等事项的委托代理人。同日,公证处根据王某与高女士的申请就上述《借款合同》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赵佳说,法院认定高女士和王某存在借贷关系,高女士如果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龙某某作为他出卖房屋的委托代理人,就可以直接将涉案这套房屋出卖,让债权人王某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高女士与龙先生约定的出卖涉案房屋的委托代理权,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赵佳介绍说,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程序可以是双方协商确定一个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要求法院直接拍卖,或者通过诉讼,但是他们约定,龙某某直接可以卖高女士的房子,在这种情况下,高女士就没有对这个房子议价的权利,这样一来,作为抵押人,她的权利就没有得到保护。

  2016年5月17日,公证处根据高女士的申请出具了公证书,8月5日,龙先生作为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以280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刘女士,20天后进行网签,同日何某某替刘女士将200万转给龙先生,龙先生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转账记录,但法院查出了资金往来的真实情况。

  据赵佳介绍,在21分钟之内,这200万在四个人的账户内转了一圈,并没有发生实质性转移,又回到了最初的资金来源的那个账号。

  法院进一步审查,龙先生与刘女士在对高女士的房子买卖、过户、再出售、再抵押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疑点。赵佳分析:“按理说他们的利益是存在冲突的,结果在这个房屋刚办理完产权证时,龙某某就拿到了产权证,而且自称是刘某某的亲属,委托链家出卖这个房子,他们如何从交易对手的关系转化为委托代理的关系?双方都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所以法院认为这非常不符合常理,认为龙某某和刘某某应该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page]分页标题[/page]

  一审法院判令刘女士协助高女士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至高女士名下。赵佳介绍,法院最后认定龙某某取得出卖涉案房屋的委托代理权存在瑕疵,而且作为代理人,他还和买受人存在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害了高女士的利益,所以龙某某代理高女士与刘某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针对事件中涉及北京市部分公证处为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委托公证等内容,北京市司法局和市公证协会组成了调查核实小组开展调查。北京市司法局明确,从2017年8月起,全市公证机构在办理借款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同时,不得为借款人办理担保性委托公证;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和涉及不动产委托公证必须将公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公证机构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或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公证时,老年人必须由成年子女陪同,办证过程必须进行录像,并附卷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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