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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主体确定:或由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

时间:2015-07-15 13:25|来源:法制晚报(北京)|编辑: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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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税改应注意合理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免税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

房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 正在内部征求意见 改革主体确定——

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要把现有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起来,已确定无疑。

具体税率可能将由地方在中央确定的税率区间内自行决定。房地产税立法初稿已基本成形,正在内部征求意见并不断完善中。

值得注意的是,税改应注意合理制定对家庭基本需求的免税政策,同时对房地产企业持有的土地和正在开发项目征收房地产税,抑制囤地、闲置土地等行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将合并

倪红日表示,现阶段房地产开发商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未来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后,房企也应成为有地无房的房地产税纳税人。她认为,税收覆盖面和强度或比现在更为严厉,“新的房地产税计税依据发生很大变化,是根据房地产的评估值作为征税基础,而评估值是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专业计税评估,将按照土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实行差别税率。”

有房地产商认为,未来房地产税若以评估价为缴税基础,将增加房企的囤地囤房成本。在房地产市场下滑的背景下,将对目前大量囤地囤房等行为产生抑制作用。

此外,倪红日指出,立法框架建立起来之后,具体征收时,地方应有一定的自主权。“房地产税将作为地方税种,给地方一定的征税自主权。比较可能的方式是类似于煤炭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全国规定一个税率区间,各个地方在这个区间范围内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具体税率。各地的开征时间、具体征税依据、操作细节也会有细微不同。”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说,即便房地产税立法完成,可以开征房地产税,也不会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征,各地会各自出台征收细则。

针对将在什么时间、以何种形式开征,以及征收对象、免征范围的划定等涉及具体执行层面的问题,有业内人士称暂时还没有定论。

分析 卖方承担的税基本转嫁给买方

据悉,房地产建设环节涉及耕地占用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建筑安装营业税及附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交易环节,卖方销售需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目前,个人买卖房屋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有业内人士指出,现行房地产税费内容繁复。对于调控而言,以交易环节调整税收为重,短期内能产生一定效果。但从建立长效机制来看,税收政策调整频繁,出台较为仓促,应急色彩浓厚,缺乏顶层设计。此外,还存在制度建设滞后、保有环节改革进展缓慢等问题。

 

“现阶段保有环节几乎没有税收,历次调控均以交易环节税收为主,促进住房资源合理配置效果不够明显。”业内人士指出。

上述业内人士表示,除保有环节税收外,现阶段交易环节税收重在调节卖方。在供求关系紧张的市场环境下,卖方承担的税基本转嫁给买方,增加了中低收入人群和自住等合理需求的购房负担,偏离了调控方向。

以2013年房地产相关税收为例,直接来源于房地产的税收收入约为2.56万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比重约为23.1%,占全国财政收入比重约为19.8%。其中,建设环节收入在房地产税收收入中占35.6%,交易环节收入占54.9%,保有环节税收仅占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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