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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重磅宣布100万亿大洗牌 500万金融民工无眠

时间:2018-05-01 17:22|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十几年来,“保本保收益”一直是银行理财产品、集合信托产品的潜规则,显示出强大的威力,也饱受争议。

  刚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简称“大资管新规”)正式公布,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的潜规则被宣布将要画上句号。

  而在3月28日,这份文件就以大大超出市场预期的高度被审议通过。

  4月27日晚上6点半,资管新规终于出来了。

  历经五个多月的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我国资管业务新规27日正式发布。备受关注的过渡期问题由原来的2019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底,给了金融机构更充足的整改和转型时间。打破刚兑、禁止资金池、抑制通道,严控风险方向没变。

  对于投资者而言,从此,世间再无“保本保收益”,而“高风险高收益”将从“常识”变成“共识”。

  对比征求意见稿,《指导意见》主要在过渡期、净值化转型的估值方法、对私募产品分级限制等方面作出修改,规定相较征求意见稿相对宽松一些。

  咬文嚼字读“资管新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有18项大改动

  1、金融机构类型包括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可期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定义,在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等基础上新增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类型,或意味着银行资管子公司落地值得期待。

  资管业务最新定义为:“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2、业绩报酬计算方式须与产品一一对应

  资管新规: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征求意见稿: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3、私募基金、产业基金另行规定

  第二条新增一段: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4、人民币、外币资管产品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第三条新增限定语“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修订后为“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这意味着,无论资管产品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均适用于资管新规。

  5、资管新规不适用于养老金产品

  第三条最后一句话修改为: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6、产品分类新增要求

  第四条对于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突破投资限制新增要求:

  投资限制为: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page]分页标题[/page]

  新增要求为:非因金融机构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7、更改产品投向须取得书面同意

  第四条要求,更改产品投向,需要取得投资者的书面同意。

  产品的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如需调整投资策略,与确定的有改变,除高风险类型的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性质产生偏离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行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并履行登记备案等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

  8、合格投资者要求更严格

  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在原家庭金融资产基础上,新增家庭金融净资产要求,显示监管层对家庭杠杆的考量。

  具体为:合格投资者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

  “合格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投资金额按照其中最高标准执行”这一规定被删除,改为“投资者同时投资多只不同产品的,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9、进一步明确受托管理责任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机构受托管理责任和投资者保护内容。

  第(六)小节修改为:“(六)依法计算并披露产品净值或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申购、赎回价格。”

  新增第(十)小节:“(十)在兑付受托资金及收益时,金融机构应当保证受托资金及收益返回委托人的原账户、同名账户或者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10、公募投资范围放宽,支持私募投资债转股

  第十条对公募产品、私募产品的投资要求进行了大幅修改。

  删除征求意见稿“现阶段,银行的公募产品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如发行权益类产品和其他产品,须经银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但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产品除外。”

  新增“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第十条修改为:公募产品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规和金融管理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公募产品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并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鼓励充分运用私募产品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11、新增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

  具体为: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指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

  12、调整鼓励投资范围,支持债转股

  征求意见稿: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科技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降低企业杠杆率。

  资管新规: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募集资金支持经济结构转型,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降低企业杠杆率。

  13、信息披露要求更细致

  固定收益、权益类、商品及衍生品类、权益类,均要求“通过醒目方式”告知投资者。[page]分页标题[/page]

  14、资管子公司强化法人风险隔离

  公司治理与风险隔离部分,要求主营业务不包括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强化法人风险隔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业务经营部门开展业务。

  15、净值化管理要求推倒重来

  资管新规最终文件对净值化要求几乎推倒重来。

  金融机构对资产管理产品应当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基础金融资产的收益和风险,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金融资产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使用市值计量。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

  (一)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

  (二)资产管理产品为封闭式产品,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金融机构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净值,应当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金融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以摊余成本计量已不能真实公允反映金融资产净值时,托管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调整会计核算和估值方法。金融机构前期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加权平均价格与资产管理产品实际兑付时金融资产的价值的偏离度不得达到5%或以上,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16、智能投顾监管明确

  正在风口上的“智能投顾”,资管新规要求更加细化。要求,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

  具体为: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取得投资顾问资质,非金融机构不得借助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或者变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本意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范围、信息披露、风险隔离等一般性规定,不得借助人工智能业务夸大宣传资产管理产品或者误导投资者。金融机构应当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报备人工智能模型的主要参数以及资产配置的主要逻辑,为投资者单独设立智能管理账户,充分提示人工智能算法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明晰交易流程,强化留痕管理,严格监控智能管理账户的交易头寸、风险限额、交易种类、价格权限等。金融机构因违法违规或者管理不当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对应的人工智能算法或者程序化交易,避免算法同质化加剧投资行为的顺周期性,并针对由此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风险制定应对预案。因算法同质化、编程设计错误、对数据利用深度不够等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缺陷或者系统异常,导致羊群效应、影响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采取人工干预措施,强制调整或者终止人工智能业务。

  17、统计制度

  金融机构应当将含债权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信息报送至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18、过渡期延长一年半

  根据资管新规,过渡期为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底,对提前完成整改的机构,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内,金融机构发行新产品应当符合本意见的规定;为接续存量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维持必要的流动性和市场稳定,金融机构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防止过渡期结束时出现断崖效应。金融机构应当制定过渡期内的资产管理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并报送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由其认可并监督实施,同时报备中国人民银行。过渡期结束后,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按照本意见进行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或存续违反本意见规定的资产管理产品。[page]分页标题[/page]

  对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影响?

  1、理财不再保本保收益,碰到许诺刚兑的机构要小心!

  很多老百姓都是银行理财的“忠实粉丝”,主要原因就是保本保收益、收益还比存款利息高。但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理财不再允许保本保收益,所以,大家要睁大眼睛,如果以后碰到有机构宣传说自家理财产品保本保收益,就要小心了!

  《指导意见》中明确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金融机构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可以向央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投诉举报,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未被相关部门掌握的,给予适当奖励。

  此外,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此前也提醒广大投资者,听到“保本、高收益”这个说法要举报,因为保本就不可能高收益,这样的说法属于金融欺诈。

  此外,《指导意见》还强调,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私募基金的发行和销售)。

  所以,那些未经金融监管机构许可的机构(如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富管理企业)发行和销售的理财产品均是违法行为。

  2、理财收益率有望提高

  虽然银行理财不能再保本保收益,但为配合打破刚兑,《指导意见》还要求,金融机构对资管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改变投资收益超额留存的做法,管理费之外的投资收益应全部给予投资者。

  这就意味着,购买正规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投资人如果投资成功,其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有望提高。

  对机构有什么影响?

  以下是来自中国基金报的整理:

  银行理财: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禁资金池,影响很多银行理财产品,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的发展。

  整体影响较大,银行理财产品格局可能发生重大变化。

  基金专户和子公司:

  破刚兑、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都较大,基金专户,特别是基金子公司专户受影响会较大。

  整体影响较大,子公司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信托:

  破刚兑、提门槛、除嵌套、去通道影响较大,特别是破刚兑,深远影响到整个信托行业发展,去通道也会影响很大。

  整体影响较大,信托行业面临大洗牌。

  券商资管

  控分级、降杠杆、禁资金池、除嵌套、去通道的影响比较大,券商资管通道业务,资金池业务,高杠杆和分级业务都有不少。

  整体影响较大,券商资管整体发展可能进一步受限。

  公募基金

  控杠杆影响较大,另外6项几乎无影响。整体受影响较小,受益于大资管统一监管。

  私募:

  提门槛对私募基金有一定影响,有些私募也参与了分级、嵌套业务业务,但整体业务量不大。整体影响适中。

  保险资管:

  控分级、提门槛、除嵌套有一定的影响,但保险资管总规模不大。整体影响较小。

  资管新规落地!世间从此再无“保本保收益”

  以下节选自:中国证券报(xhszzb)作者:刘夏村 郭梦迪

  对于投资者而言,从此,世间再无“保本保收益”,而“高风险高收益”将从“常识”变成“共识”。

  1

  伏笔

  2004年7月2日,上海江西中路。

  这一天,是“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兑付日,大批投资者赶到这里。金新信托是德隆系金融版图中最为重要的一环。随着德隆危机在4月全面爆发,这只信托计划也遭遇了兑付危机。[page]分页标题[/page]

  金新信托事件,揭开了当时信托产品兑付风险的盖子。更要命的是,当时,一些信托公司存在向投资者承诺保底的做法。

  12月,银监会发布了文件,严禁信托公司承诺保底。

  几天之后,银监会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出现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结束时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情形的,其注册地银监局应当在获知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即刻要求该公司停止办理新的集合资金业务。

  事后来看,为了不被暂停相关展业,刚性兑付客观上成为当时信托公司的一种现实选项。

  这一年的9月,银行理财产品也登上了时代的舞台——光大银行(-- --,诊股)发行了国内第一只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

  这只“阳光理财B计划”采用了预期收益率的形式——多年以后,“预期收益率”几乎成为“保本保收益”的代名词。

  为什么要用“预期收益率”?

  十年之后的2014年,光大银行资管业务负责人对媒体说:“货币基金是先募集资金,再投资,净值随市场波动。那我们能不能反其道而行之,先购买债券,主要是无风险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以这个债券池所能提供的收益为后备,再去发行一个固定收益类的理财产品,相当于债券型的资产证券化,这样就没有利率风险、市场风险了。这是当初选择预期收益率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没有任何文件允许银行理财产品或者信托产品保本保收益,但无论是对于银行、信托公司,还是投资者,大家都对这个“潜规则”两厢情愿:金融机构从中赚取了规模和“利差”,投资者从中赚取了“低风险、高收益”。

  一切看起来很美好。只是当时很多人没想到,“保本保收益”在日后会引发那么大的争议和风险。

  2

  恶果渐显

  2014年1月23日,上海浦东。

  会议室内,场面一度很紧张,投资者甚至拉开了数米长的白底黑字的抗议横幅。

  这是10余名集合信托投资者与某大行的谈判现场——

  一只规模达30亿元的涉矿集合信托计划遇到了兑付危机,某大行是产品的代销方,亦被投资者认为是项目的主导方。投资者的诉求是:保本保收益。

  这一事件轰动一时,被中外众多媒体关注。

  人们猜测,中国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潜规则或将由此打破。

  为什么大家会对打破“刚性兑付”如此关注?

  一个最为重要的原因是,与十年前相比,此时的银行理财、集合信托产品的运作模式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在2009年政府的一揽子刺激计划下,催生出很多基建和房地产项目,其中大量项目被包装成银行理财的配置资产、集合信托产品。同时,“期限错配、滚动发行”的银行理财资金池、信托资金池也随之壮大。

  为房地产、融资平台提供融资,产品收益高,但潜在的风险也不小。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风险,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为了维持“保本保收益”,就会采取两种方式解决:一是借新换旧,发新产品兑付到期的老产品,二是用银行或信托公司自营资金接盘。第一种模式被人诟病为“庞氏骗局”,第二种模式实质是将本应由投资者自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银行或信托公司,大大增加了这两类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

  对此,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认为:

  由于长期以来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较少被打破,一些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意愿远低于股票、外汇、基金投资人,过于追求收益,不愿自担风险,如果不能按照预期兑付,可能拥堵机构网点,要求机构偿付资金,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而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三方兜底或介入的预期,为吸引投资者,也会忽视项目的风险,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尽职调查和风险控制薄弱。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往往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并通过资金挤出效应等渠道,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page]分页标题[/page]

  此外,2013年的债市熊市,也让“刚性兑付”成为众矢之的。“非标不死,债市难兴”成为当时债市投资的流行语。

  央行《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提到:

  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市场无风险利率上升,也造成蓝筹股市盈率下降,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低迷。

  最终,那只30亿元规模的信托计划,在投资者与某大行谈判结束的几天之后,被一笔“神秘资金”接盘,以保证本金兑付收尾。

  人们似乎听到了刚性兑付这座冰山隐隐破裂的声音,但强大的惯性还是裹挟着“保本保收益”继续存在。

  由理财产品兑付危机引发的投资者拥堵机构网点事件,在此后的数年里,还在多个大城市上演。

  3

  “没有人会说刚兑了不好”

  监管层不是不想打破刚性兑付。

  例如,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就表示:“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刚性兑付,顺应基础资产风险的释放,让一些违约事件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自然发生”。

  但打破刚兑并不容易。

  首先,相对于治理刚性兑付的更为宏观的目的,打破刚兑的直接承受者则是一个个微观主体。长期以来,银行或信托理财产品无法按期兑付,就约等于是“风险事件”。对于一家银行、信托公司而言,一旦产品不能保本保收益,就会意味着客户的流失,继而可能引发资金缺口乃至自身风险暴露。甚至对于一些基层监管机构而言,也不愿看到自己管辖的机构出现“风险”。

  其次,打破刚性兑付的核心是“卖者尽责,买者自负”,但对于“卖者尽责”缺乏明确而清晰的判断标准,使得兑付风险一旦发生,就容易陷入金融机构与投资者的不断扯皮中。这种“剪不断、理还乱”的扯皮,使得金融机构对于打破刚兑即便有心,却也无力。

  再次,目前一些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有待进一步完善,对项目风险的披露流于形式。特别是对于一些资金池产品,投资者自己连投的是啥资产都不知道,又如何让投资者买者自负呢?

  所以,打破刚性兑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保本保收益,成为这些金融机构的一种现实选择。就像一位信托公司高管所言:“没有人会说刚兑了不好,可一旦打破刚兑了麻烦马上就会来”。

  4

  金融监管新局

  今天(4月27日)正式公布的“大资管新规”将终结这一切。关于这份文件的分量,已在本文开头表述,不再赘言。

  《指导意见》对打破刚性兑付,从四个方面作出明确安排——净值化

  明确刚性兑付认定标准,便于监管。

  明确对违反规定进行刚兑的机构进行处罚。

  鼓励单位与个人举报。

  同时,该文件还对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禁止资金池运作等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

  更为重要的的是,新的金融监管格局正在形成。针对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这个业务对应的,就是各种理财产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指出,要“坚持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所谓宏观审慎管理,其管理目标是金融系统稳定,此前这项任务主要由央行负责;微观审慎监管,其监管目标是金融机构稳健,此前这项任务主要由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负责。

  实际上,2018年“两会”后启动的金融监管机构改革,被认为是借鉴了欧洲“双峰监管”模式,有助于宏观审慎管理、微观审慎监管、金融机构行为监管相协调。在此背景下,一项人事安排颇引人关注: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同时兼任了央行党委书记、副行长。一些媒体认为,“这一人事任命有利于宏观审慎和微观监管相互结合”。[page]分页标题[/page]

  有信托公司研究人士认为,这将在深层次上有助于打破刚性兑付。

  5

  尾声

  保本保收益,将卒于2020年底。

  这是“大资管新规”为“保本保收益”确定的“生命终点”。

  相比2004年,如今已近30万亿元的银行理财、10万亿元的集合信托正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

  可以预见,以“保本保收益”为基础之一构建的理财市场格局,行将生变,由此引发的资金流向“变道”,可能会产生更深远的影响。

  有人感慨说,“大资管”混沌乱战的时代结束了,“真资管”去伪存真的时代开始了。

  对于投资者而言,从此,世间再无“保本保收益”,而“高风险高收益”将从“常识”变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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