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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合理性分析

时间:2018-05-16 20:46|来源:未知|编辑: 网友评论
  劳阿毛 左迪

  近年来,理财产品作为现金管理的一种方式,凭借回报稳定、周期性较短、风险可控等特点,越来越受到上市公司青睐。有市场观点认为,此类公告数量越来越多,发生总额不断上升,甚至影响上市公司发展主业。本文通过统计2015至2017年前三季度沪深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相关情况,多维度分析其商业合理性,并提出监管完善建议。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

  产品的总体情况

  (一)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家数、累计发生额呈上升趋势。

  2017年前三季度,A股上市公司中有1073家公司购买了理财产品,上数公司数量及全年发生额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前三季度总金额即达9401.52亿元,已超过2016年全年发生额。

  (二)理财产品期末余额集中度较高,普遍在2.72亿元以下。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期限通常较短,滚动购买,导致期间累计发生额较高,但期末余额并不突出。从2017年前三季度购买过理财产品上市公司其他流动性资产余额分布来看,极差达到89.69亿元。其中,在(0,21.74)亿元区间的家数占94.32%;在(0,2.72)亿元区间的家数占56.48%。可见,近六成上市公司的期末理财产品余额在2.72亿元以下。

  (三)资金来源多为自筹资金。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通常使用闲置资金,大体分自有和自筹两类。统计2017年三季度理财产品期末余额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资金来源以自筹资金为主。

  上市公司购买理财

  产品的合理性分析

  (一)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

  1.购买理财产品是公司现金管理的一种常用工具。对闲置资金采取多种方式进行配置,是境内外上市公司的通行做法。出于等待合适的投资时机、防范风险等考虑,公司往往通过购买理财产品,对阶段性持有的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厚公司业绩。

  2.购买委托理财可以充分盘活闲置资金。上市公司购买理财的资金来源之一为募集资金。实践中,募投项目往往存在多个投入时点,且可能根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根据监管要求,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因此,在没有合适的投资项目或暂时不需要投入的情况下,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有利于盘活闲置资金。

  此外,部分公司出于年度分红的准备,在正式实施分红之前,选择期限短、收益相对稳定的理财产品。以中国神华为例,2017年3月17日披露年度分红方案,但2016年末,分三笔购买共计310亿的短期银行理财产品,既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又不影响后续分红。

  (二)不会影响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开展

  实践中,大多数上市公司仍聚焦主业,理财收益并非其追求的主要目标。

  1.理财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贡献有限。以2015年、2016年以及2017年前三季度购买理财产品累计发生额排名前十的上市公司为例,除个别公司外,该项收益对上市公司利润贡献有限。

  2.购买理财未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按期末其他流动资产统计(理论上大于购买理财产品期末余额),平均来看,购买理财产品的上市公司中,2016年度其他流动性资产占总流动资产比重为18.07%,2017年前三季度该比例为19.73%。因此,虽然发生额有所上升,但这些上市公司流动资产整体配置仍较为稳定,有充足的流动资产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购买理财的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不高。

  分析2015年至2017年前三季度购买理财期末余额及公司资产负债率发现,理财余额加大,但公司整体杠杆率不高。说明上市公司并未因追求投资收益而不顾资产负债率高企。

  (三)期末理财产品余额规模不大,风险可控[page]分页标题[/page]

  1.理财产品期末余额占上市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比重不大。通常来看,理财产品期末余额越大,资金敞口越大,风险越高。经统计,2017年前三季度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发生额较大,但期末余额占期末总资产及净资产的比重总体不大。

  2.产品类型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主,且多为保本型。当前,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种类,主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证券公司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统计2017年三季末理财产品余额排名靠前的公司发现,近八成为银行理财产品,且多为保本型或保证收益类型。

  完善上市公司购买

  理财产品的监管思路

  购买理财产品作为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并没有天然的利弊之分。当前,市场对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否定性评价,主要原因是受到信息获得口径的限制,对购买理财产品实际情况存在误解。后续,可从两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完善购买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制度。可借鉴上市公司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监管思路,对年度内拟发生的理财产品单日余额上限或累计发生额上限,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表决通过后,未超出限额的,不再要求以临时公告对外披露,仅在定期报告中予以说明,解决理财公告披露过于频繁,但内容大同小异的问题,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同时,完善信息披露格式指引,要求明确披露购买理财产品的发生额、期末余额,已到期规模、未到期规模、本息收回情况等,有利于投资者理解,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二是建立动态合理的统计与监管标准。目前市场对上市公司热衷购买理财产品,从而耽误主业发展的担忧,主要是从累计发生额不断增加的角度得出的结论,而未充分考虑单日最高余额,占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等指标,因此也无法得出客观、全面的判断结论。因此,应在完善信息披露的基础上,应从更多的指标维度进行统计,合理监管上市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规模,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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